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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普通高校
自然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新编
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方案工程
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提高XX省普通高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高校效劳经济社会开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设立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简称“自然科研工程〞)。
第二条该工程主要资助省属普通本科院校科技人员从事自然科学根底研究和应用根底研究。
第三条工程分为重大工程和面上工程两个类别。其中,面上工程分为资助经费工程和自筹经费工程,每年集中申报一次。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工程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申报
第四条工程资助的学科范围包括。理、工、农、医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工程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六条工程申请条件:
1、工程申请人必须是省属本科高校的在岗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面上资助工程重点支持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教师,原那么上不接受具有教授职务的教师申报。
2、申请工程必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开展需要。其中,重大工程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前沿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工程,并且无在研的方案工程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科研工程。累计获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根底研究工程资助二次以上的均不得再申请新的面上工程。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优先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请工程,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开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八条申请人应如实填报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申请书(一式3份),工程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九条申请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工程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请工程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择优推荐申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工程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工程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工程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工程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工程不送同行专家评议,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专家评议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面上工程在通讯评议的根底上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意见;重大工程采取现场辩论及会议评审。省教育厅对专家评议通过的工程进行审定后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专家评议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工程、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工程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请书内容,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对评议结果保密。
第十三条工程立项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所在高校。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合同书(简称合同书)。面上资助经费工程和重大工程与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由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及工程负责人各执1份。合同书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工程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作自动放弃处理,那么撤销该工程。面上自筹经费工程委托学校与工程申请人签订合同书,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及工程负责人各执1份。
第十五条工程实施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工程负责人应提交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研究工程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方案等。重大工程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第十六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工程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工程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结题采取结题验收的形式。重大工程由工程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验收报告书(简称验收报告书)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面上资助工程提交验收报告书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厅委托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面上自筹工程由工程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总结汇报工程研究情况,提交工程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厅委托所在高校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与结果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面上自筹工程是否进行验收,由所在高校决定。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将已验收工程和延期结题工程及不能完成的中止工程汇总表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第十八条申请验收的工程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国家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发表)、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工程成果均应标注“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资助工程〞及工程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面上资助工程的验收可以采取通讯评议的方法,每个工程应由不少于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重大工程的验收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原那么上要有5位以上同行专家。验收工作根据工程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目标和要求,侧重对工程研究成果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议。通过成果鉴定的工程可不必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每年4月30日前,由省教育厅通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结题验收材料。面上资助工程和重大工程结题验收工程材料包括:验收报告书一式2份,代表性成果1套。已通过成果鉴定的工程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成果鉴定书和鉴定材料各1份。中止或延期的工程由所在高校同时报送中止或延期报告。面上自筹经费工程汇总表(内容:工程编号、工程名称、工程负责人、结题时间、审核结果)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以及结题验收、结题审核不合格的工程的负责人,省教育厅将停止三年受理其新方案工程的申请;对不认真履行工程申请、检查考核、结题验收、结题审核等管理职责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在其新工程申请、科技工作先进高校评审等方面作为重要影响因素。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资助等渠道解决。资助的工程经费应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财[202223]94号)要求,标准管理,提高效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工程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工程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工程经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分。
第二十三条工程经费主要用于与工程研究相关的设备购置、能源材料、实验外协、资料印刷和差旅费等,不得安排与工程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撤销的重大工程和面上资助工程,省教育厅将收回其相应的资助经费。对工程负责人及所在高校不积极协助省教育厅收回相应资助经费的,省教育厅将在其他相关科技资助经费中扣除。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受资助高校、工程负责人如对工程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工程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工程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工程负责人或所在高校的工程申请。
第二十六条对于方案工程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高校和个人,省教育厅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均按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XX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可根据本方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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