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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社会转型
服务
政府
法治
理论研究
我国社会转型中效劳型政府法治化理论研究
当前,进一步推进效劳型政府法治化建设已经成为影响效劳型政府向纵深开展的关键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效劳型政府法治化有关问题的研究,真正将效劳型政府建设纳入到行政法治轨道上。
一、转型社会中效劳型政府法治化的立论根底
从大的背景来看,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开展进入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进入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各种利益矛盾相互冲突,各种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由此引发社会矛盾上升,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必须加强效劳型政府建设。同时,为了保证效劳型政府建设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也必须把效劳型政府纳入法治轨道,加强效劳型政府法治化建设。
(一)效劳型政府法治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是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表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是广阔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政府作为公共效劳的提供者、公正政策的制订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及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须在法治框架内履行职能,实现效劳宗旨。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的实施,为实现效劳型政府法治化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而效劳型政府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行政管理领域的进一步深化。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谈不上效劳型政府法治化,不实现效劳型政府法治化,依法治国也很难落实。
(二)效劳型政府法治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正确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的诸多矛盾中,妥善处理政府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官民〞关系不协调,社会和谐稳定就无从谈起。应当说,当前出现的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很多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缺乏有密切关系。如经济社会开展中存在一些长期的结构性矛盾和不平衡问题,如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开展差距问题;体制改革过程中因体制、机制不完善而产生了问题,如在国企改制中的资产处理、下岗职工补贴、征地拆迁补偿、复转军人安置、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等方面,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纷;经济快速开展过程中,因社会开展相对滞后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在社会治安方面,群众的平安感缺乏,在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局部群众生活仍然比较困难等问题。政府作为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和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具有强制优势、组织优势、超强优势和效率优势,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迫切要求政府能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治理、更充足的公共产品和更优质的公共效劳,不断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政府在履行提供社会效劳、维护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和尊重公民权利等职能时,必须以法治作为基石和制度保障,依法办事,依法效劳。
(三)效劳型政府法治化是落实科学开展观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政府公共效劳职能不到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公共效劳事业总体看落后于经济开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与社会开展的不平衡;政府公共效劳职能还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政府公共效劳体系和机制还不健全;与世界中等收入国家的公共效劳水平相比,我国政府的公共效劳职能还较为薄弱,公共效劳缺乏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在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由于过度追求经济开展而无视了政府的公共效劳与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着管理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发生着重大变化,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这些问题和矛盾单纯依靠经济开展的成果无法解决,必须寻求开展指导思想上的突破。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开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开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开展〞,强调五个统筹。建设效劳型政府目标的提出,正是在落实科学开展观的根底上,对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势和任务客观分析及判断的结果。建设效劳型政府要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实现人的根本权利,重点是解决各种民生问题,完善公共效劳和社会政策体系。实现经济社会协调科学的开展,要在推进经济开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社会开展,在调整经济职能的同时,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效劳职能。
(四)效劳型政府法治化是规制行政权力的必然要求
从本质上说,行政权力是国家我国社会转型中效劳型政府法治化理论研究第2页
政权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政府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公共权力。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协调开展与稳定,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如果不受法律的约束,就有可能走向专横、滥用,甚至腐败。应当说,效劳型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效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当前中国效劳型政府的实践而言,在运行中也存在行政权力被滥用的风险。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②一旦行政权力被违法行使或滥用,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又是巨大的和惨痛的。效劳型政府强调政府积极主动地为社会公众着想,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所有需求,需要政府不断强化其效劳职能,如此,政府必定需要更多的职能、权力、资源来实现这个目标,这就很可能导致政府权力再度膨胀。③同时,“在分权、放权还不够到位,控权经验还不够丰富,保障权利的制度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上,提出构建效劳型政府,就容易形成政府权力再度反弹的风险。〞④因此,效劳型政府必然要求政府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限制。
二、效劳型政府法治化的根本原那么
效劳型政府就是以提供公共效劳、满足公共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效劳型政府建设,首先必须确立正确的原那么。结合我国实际,效劳型政府法治化应该坚持一些根本原那么:
(一)合法性原那么
合法性意味着公众对政权的认同和支持,对既定的社会秩序和权威的自觉认可和服从的良好状态。⑤效劳型政府也必须由公众认可其提供社会产品和公共效劳的合法性。合法原那么既要符合行政实体法,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无论行政实体法还是行政程序法都是效劳型政府提供效劳时的依据。合法性原那么的具体要求:一是公共效劳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与授权。二是效劳行为的内容要合法、适当,应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限制人民权利或课予其义务均应有法律依据,非依法律不得为特定人免除法定义务或设定特殊权利。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效劳,不管其内容和价值如何,都应接受公众乃至整个社会的评价。三是公共效劳的程序必须合法,政府在提供公共效劳的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提供。四是政府在提供效劳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合法地行使职权的重要保证,也是责任政府的根本要求。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约束,法律责任制度是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效劳职责的重要条件。
(二)公平性原那么
公平、正义表达了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和观念,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正义有不同的划分,历史上最有影响的一种划分是把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这是亚里士多德的一种分类。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于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所谓矫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的原那么,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的概念以区别于个人正义。认为社会正义是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问题。他提出了解决社会正义的一些原那么,认为这些原那么不同于“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个人正义原那么,并且认为只有首先确定社会正义原那么才能确定个人正义原那么。与此相应,他提出了表示社会制度正义的实质正义与执行表达和保护这种社会制度的法律和其他标准是否公正、不偏不倚的形式正义。公平作为法的根本价值,侧重于权力运行的实质正义,是效劳型政府所应追求的根本价值理念,主持社会公平正义历来是政府的根本功能之一。效劳型政府必须遵循公平的法治原那么,发挥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⑥其一,公平原那么要求政府与公民在效劳型政府构建中法律地位和人格平等。其二,政府应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包括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具体执法活动中以及提供公共效劳时应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施以歧视性对待。其三,政府基于社会公平、应对弱势群体救助需要,采取合理的差异对待。其四,政府有义务向全社会提供均等的根本公共效劳,反对歧视性对待。⑦通过实行公共效劳均等化,使全体公民享有根本公共效劳的时机和原那么均等,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
(三)公开性原那么
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通过行政公开,不仅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和监督,可以起到强化民主政治、防止行政腐败的成效,同时可建立起行政沟通,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与合作。⑧其一,依法公开。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职责,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管理、知悉行政管理信息的权利。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公开,赋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其二,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其三,全面公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开听证;根据管理需要,公开与保护公众权利有关的政府效劳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四)民主性原那么
效劳型政府在决策上应坚持决策的民主参与原那么。行政管理始终是围绕着行政决策的制定、修改、实施而进行,决策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实践的成败。赋予公众在行政决策上的发言权,公众依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形式反映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提出建议、主张。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对于实现行政公开、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除对传统的治安、工商、税收、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管理仍需依法加强,对于更多的公共卫生、文化教育、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和社会开展方面的事务,在决策过程中应坚持社会需求的导向,尽可能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创造条件满足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使得政府决策同公众意愿保持一致。同时,也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的积极性。
(五)连续性原那么
是指公共效劳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公众对公共效劳的信赖利益受到保护,防止公共效劳的中断或者剧烈起伏。⑨为了保证公共效劳的连续性,一是公共效劳政策一旦确立下来就应在一定时期内起作用,尽可能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只有这样,公共效劳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二是公共效劳政策在保持连续性的同时,也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的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改和废止原有的公共效劳政策,制定新的政策,并不违背连续性原那么,如果不顾变化了的情况,硬要坚持过时的政策,只能脱离实际,无法实施,更谈不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三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应注意制定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