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新编.docx
下载文档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XX 人民政府 批转 建委 市容 国土 房管局 规划 关于 建设 新编
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XX省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23)89号【发布日期】 2023-2023-30【生效日期】 2023-2023-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23)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建设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标准开发建设行为,提高城市根底设施配套建设水平,美化市容景观环境,依据XX省土地管理条例、XX省城市规划条例、XX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XX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根底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政发(2023)98号)精神,现就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已建成工程周边环境整治 (一)整治任务及范围。 按照整体下达整治任务、各区协调、专业部门实施、政府支持的原那么,力争用两年时间根本完成2022年以来中心XX县区相邻城市道路的已建成工程(含经营性、非经营性、生产性工程等)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已建成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XX省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已建成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副市长陈质枫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建委主任李全喜、市市容委主任王敬威、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市规划局局长任雨来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局、城投集团、市电力公司、燃气集团。 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配套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张顺民担任。办公室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协调各区、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推动。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整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三创〞的考核指标。 (三)工作程序。 1.市整治工作办公室提出整治工程明细,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国家土地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我市法规,向整治工程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通知,明确建设工程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及具体要求,同时抄送市建委。 3.市规划局依据国家规划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我市法规,向整治工程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通知,明确建设工程周边环境规划条件,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抄送市建委。 4.市建委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的通知要求,向整治工程建设单位逐一下达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建设通知,明确整治工程任务、完成时限、标准和资金等要求。 5.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整治工程实施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6.整治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或委托代建单位依据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 7.整治工程竣工后,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各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工程建设单位颁发整治工程验收合格证,各部门按照职能对设施进行接收养管。 (四)资金来源。 1.拆迁整理资金。建设工程界外地整理范围内拆迁整理(包括电力、通讯、热力架空管线入地,设施箱迁移等)资金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2.绿化资金。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绿化工程,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那么,资金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3.道路资金。凡已交纳配套费的建设工程,其相邻规划城市道路尚未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道路整治资金从市配套资金中列支。道路已由市统一组织实施但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道路整治资金由原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资金中列支;道路已移交的,整治资金在市配套资金中列支。 凡未实施统一收费统一配套的建设工程,其相邻规划城市道路对应段道路工程建设资金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五)相关政策及措施。 1.各专业(集团)公司实行专业归口负责,优化整治方案,超前组织开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电力、通信切改入地按我市市政根底设施统一标准给予补偿,其他专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工程费。 各管理部门对整治工程涉及占道破路的按破路补偿标准的1倍计收破路费,占用园林绿地的按占一补 一、拆一补一的标准收取补偿费,免收渣土排放费及其他管理费。 2.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属市重点工程,各管理部门要主动效劳,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已建成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工程建设单位,市和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处分,并停止受理以上工程建设单位新建工程的规划建设审批、开工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建设已随根底设施工程垫付资金一并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垫付资金予以返还。具体程序为: 1.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将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周边涉及的建设工程明细反响给市资金回收办公室。 2.市资金回收办公室会同市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核实、测算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建设垫付的资金,并反响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3.市整治工作办公室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向市资金回收办公室返还垫付资金。 4.市资金回收办公室在建设工程交纳垫付资金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5.回收资金纳入整治专项资金方案,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专项用于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整治。 市和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以上工程建设单位新建工程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均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已建成工程的证明进行审验后办理。 二、新建工程周边环境建设管理 (一)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和建筑设计阶段严格执行城市绿带和建筑退线的有关控制规定。 (二)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中明确新建工程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及标准,监督建设工程界外地拆迁整理,并将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附建设工程核定用地图)提供应市建委。 (三)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监督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建设按规划实施,并将审批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提供应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园林局和市市政局。 (四)市市容委依据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建设要求,监督建设工程周边市容环境建设。 (五)市园林局依据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按照城市绿化建设标准监督绿化工程建设。 (六)市市政局依据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监督道路工程建设。 (七)市建委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提供的资料,跟踪管理,监督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建设。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市容委对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户外广告、灯光等设施进行验收;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工程界外地处理验收;市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市园林局、市市政局分别进行绿化、道路建设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对设施进行接收养管。 上述市容、绿化、道路部门验收的内容统一纳入配套合格证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市容、园林部门验收合格证明;道路建设单位提供市政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上述土地、规划部门验收的内容仍按原程序纳入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 (九)凡已出让或划拨土地但土建工程尚未竣工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程周边环境建设,市和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以上工程建设单位新建工程的规划建设审批、开工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对已建成工程和新建工程周边环境建设后的执法管理 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已建成工程和新建工程周边环境建设后的执法管理,防止出现私搭、乱建、随意设置停车场的现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整治标准 XX省建设管理委员会 XX省市容管理委员会 XX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XX省规划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整治标准 一、依据XX省土地管理条例、XX省城市规划条例、XX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XX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建设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界定的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整治范围是指建设工程建筑线至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其中界外地处理范围是指建设工程用地范围线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三、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具体整治标准: (一)地上物拆迁。 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需撤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电力、通信、供热、燃气专业等架空管线切改入地;拔除各种废旧线杆;箱式站及燃气调压柜等迁移到道路绿线以外隐蔽处。 (二)规划。 1.建设工程至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原规划已明确绿化带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临路建筑性质按以下原那么整治: (1)围墙。围墙至相邻建筑之间原那么上实施绿化,围墙至现状道路边线之间实施绿化。 (2)一般建筑。建筑至现状道路边线范围实施绿化。 (3)临路设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筑退绿线小于6米(含6米)的,绿线至现状道路边线之间实施绿化;建筑退绿线大于6米的,绿线至现状道路边线范围实施绿化,退线局部应结合道路景观设计进行布置,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0%。 2.建设工程建筑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原规划未明确绿化带的,根据临路建筑性质按以下原那么整治: (1)围墙。原那么上使用透视围墙,且在围墙至相邻建筑之间实施绿化。围墙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3米(含3米)的,原那么上维持现状;围墙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3米的,沿现状路缘石线一侧保存3米铺装,铺装线至围墙之间实施绿化。 (2)一般建筑。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3米(含3米)的,原那么上维持现状;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3米的,沿现状路缘石线一侧保存3米铺装,铺装线至建筑之间实施绿化。 (3)临路设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6米(含6米)的,原那么上维持现状;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6米的,沿建筑线向外保存6米铺装,铺装线至现状路缘石线之间实施绿化,条件允许可结合绿化布置一定的停车位、便道等。 (三)绿化。 1.建设工程周边环境绿化按照因地制宜、绿美结合的原那么,注重群落设计、复层栽植和植物造景,讲究整体和谐,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