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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
自然
基金
申请书
格式
国家自然基金申请书格式
国家自然基金申请须知
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2023年度科学基金工程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工程,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根底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根底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局部类型工程在此根底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
2.从事根底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工程、青年科学基金工程,不得申请其他类型工程。
该类人员申请工程时,应当在申请书根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个人简历局部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情况,并提供与依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工程,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申请局部类型工程,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工程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工程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工程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得申请各类工程。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的工程类型包括。面上工程、青年科学基金工程、地区科学基金工程及局部联合基金工程(特殊说明的除外),但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工程。
4.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工程;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工程。如果已经作为负责人承担了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工程,或者作为合作者承担了国际合作研究类工程,在前2类工程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工程。反之亦然,如果作为工程负责人正在承担前2类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型工程,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或作为合作者参与申请国际合作研究类工程。
5.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申请的工程类型包括:面上工程、青年科学基金工程、地区科学基金工程,不得申请其他类型工程。该类人员申请工程时,应当提供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保证在工程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出站后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科学研究,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6.正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程。同一年度内,已经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的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程。
二、关于申请书撰写要求
1.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条例、本指南、相关类型工程管理方法和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等文件。现行工程管理方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本指南为准。
2.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按照撰写提纲撰写,并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及涉密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根据所申请的工程类型,准确选择或填写“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局部工程“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填写。
4.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重点工程和联合基金工程严格按本指南要求填写)。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1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门和遴选评审专家的依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局部类型工程申请代码1或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代码。
(3)申请代码首位为“l〞的,仅用于申请nsfc-广东联合基金、nsfc-云南联合基金、nsfc-新疆联合基金、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和nsfc-通用技术根底研究联合基金等工程;“a06〞、“a03〞和“a2023〞仅用于分别申请nsaf联合基金、天文联合基金和大科学装置联合基金工程。
(4)2023年试行“申请代码〞、“研究方向〞和“关键词〞的标准化选择,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简表时,准确选择“申请代码1〞及其相应的“研究方向〞和“关键词〞内容。
(5)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5.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申请书根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研究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单位注册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被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工程申请,其境外工作单位不作为合作研究单位,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那么应通过信件、 等方式发送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工程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1个申请工程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的个人简历局部详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工程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科学基金工程的单位不一致的。
7.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工程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工程资助的,请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工程的区别和联系,注意防止同一研究内容在不同资助机构申请的情况。
8.申请书中的起始年月一律填写2023年1月;终止年月按照各类型工程资助期限的要求填写20xx年12月(本指南特殊说明除外)。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相关类型工程,应当按照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实事求是地填写工程终止年月。
9.自2023年起,各类型工程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特别要求: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工程,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工程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否那么按不端行为处理,依托单位负有审核责任。
2023.自2023年起,各类工程申请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局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工程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本指南所列资助强度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和。申请人只需填报直接费用局部,间接费用及工程申请经费在申请书中自动生成。
三、关于依托单位的职责
1.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本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方法、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及相关类型工程管理方法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工程申请工作。
2.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工程申请。
3.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将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4.依托单位应当对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工程提供书面承诺,保证申请人在工程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每份申请的书面承诺由依托单位盖章附在纸质申请书后一并报送。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科学基金工程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和本指南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工程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五、连续两年申请面上工程后暂停面上工程申请1年
2023年度和2023年度连续两年申请面上工程未获资助的工程(包括初审不予受理的工程)申请人,2023年度不得申请面上工程。
六、特殊说明
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防止重复资助,自然科学基金委通过计算机软件对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特别提醒申请人注意:
(1)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工程,以不同类型工程向同一科学部或不同科学部申请;
(2)受聘于一个以上依托单位的申请人,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工程,通过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3)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工程,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4)不得将已获资助工程,向同一科学部或不同科学部提出重复申请。
以上情形如有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将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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