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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来
公办
普通高中
学费
收费
标准
调整
方案
征求意见
来宾市公办一般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宾市公办一般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调整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一般高中教育本钱分担机制,促进公办一般高中健康协调可持续进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动一般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动一般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学校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名目〉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来宾市公办一般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收费标准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同学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依据自治区的规定收取效劳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费收费标准分两步进行调整,第一步于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其次步于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具体如下:
学校类型
2023年秋季
学期起
2024年秋季
学期起
市区
一般公办
一般高中
650
850
自治区示范性
公办一般高中
850
1000
县城
一般公办
一般高中
550
750
自治区示范性
公办一般高中
750
900
备注:星级特色一般高中,其他一般高中开设的体育、艺术等特色班的学费标准,按学校所在区域自治区示范性一般高中执行。
二、退费规定
同学在肯定期限内退学,应按规定退费。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依据实际在校时间退还学费、住宿费,按月计算清退剩余学费、住宿费。计算时间,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
三、减免规定
学校要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减免收费和资助政策,挂念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解决实际问题。对已确认为符合享受减免收费和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开学时按标准直接免除有关费用;对新申请减免收费或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应先暂缓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实行先收后退的方式增加同学负担,确保不因收费标准调整影响同学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四、收费管理
标准收费行为。公办一般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休学期满复读的,按随读班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效劳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同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及校内显著位置设置的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规定、12315监督举报 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定期报告状况。公办一般高中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严格依据同级进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定期报告上年度收支状况。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进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办一般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催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执行范围和时间
2023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各级公办一般高中学费标准按本方案执行。收费实行新生新方法、老生老方法,即2023年秋季学期起入学的新生依据新收费标准收费,其他在校生按原收费标准收费,对休学期满复读的,按随读班级收费标准收费。请各学校及各级进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协同做好宣扬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当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全都的,以本方案为准。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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