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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2023
装置
检修
装置检修的平安管理
第1条 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平安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平安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平安管理和监督。
第2条 停工检维修工程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平安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第3条 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平安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平安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4条 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平安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平安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产办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5条 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工程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发动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平安措施。
第6条 外委工程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平安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工程的平安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平安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平安规定和本厂的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办的统一监督检查。
第7条 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工程,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工程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平安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第8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办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平安停车。
第9条 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10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平安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11条 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第12条 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第13条 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14条 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工程,在翻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翻开,在翻开底部人孔时,应先翻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翻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第15条 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外表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防止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第16条 装置停工的本卷须知:
(1)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2)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4)但凡检修工程,厂平安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本卷须知等,未经厂平安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第17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平安技术规程。
第18四条 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轻化工厂工业动火平安管理制度。
第19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经警队 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20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第21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料净、场地清。
第22条 开车前,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23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平安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第24条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撤除盲板,由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