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价格欺诈行为制度.docx
下载文档

ID:1861200

大小:16.59KB

页数:3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3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价格 欺诈 行为 制度
价格欺诈行为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效劳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效劳,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效劳,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效劳的标价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效劳的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置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效劳,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效劳,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效劳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效劳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效劳,采取以下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置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效劳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效劳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