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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1411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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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务部 管理 规章制度 141103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14120233 公司 法务部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焦亚龙 于拟定 目录 一、总那么 二、法务部职责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四、公司合同(协议)管理 五、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六、公司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七、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八、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九、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十、奖惩措施十 一、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效劳工作,保障公司平安经营,防范和化解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制建设,内最大程度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利益,特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百川财商实业全体人员。 第三条、法务部各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成员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展开工作。 第二章、法务人员(部)职责 第五条、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标准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到达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第六条、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第七条、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第八条、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第九条、参与公司重大合同、工程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二条、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开展,防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合同审核流程,完善合同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包括对合同主体资格、条款、担保、履行以及合同救济等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性措施。 第十四条、将公司所有的合同分类保管、并留存草稿和电子稿,假设其他部门借阅合同,那么根据合同保密等级和借阅人工作内容选择是否借阅。借阅的话,需要填写“合同借阅审批单〞,经法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借阅。 第十五条、定期对合同档案进行审查、汇报,完善弥补合同缺陷和漏洞。 第十六条、对公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公司架构的设置,股东大会的人员安排,员工的工作福利等等。第十七条、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公司法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法务人员(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第十九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第二十一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前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公司法务人员(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第二十五条、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首席法律参谋审核。 第四章、公司合同(协议)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效劳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那么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二十七条、法务人员(部)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第二十八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第二十九条、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第三十条、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第三十一条、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人员(部)备案。第三十二条、需要公司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第五章、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以公司或者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三十四条、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标准。 第六章、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第三十六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第三十七条、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第八章、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节所指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那么。 第四十六条、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主管人员(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因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主管人员(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八条、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九条、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那么,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第五十条、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人员(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法务人员(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第五十二条、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第九章、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七章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第五十四条、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第五十五条、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法务部门。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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