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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县民办教育整体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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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县 民办教育 整体 意见
全县民办教育整体意见 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开展,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县关于优先开展教育加快建设教育强县的决定,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学校强内涵、提质量、创特色、树品牌、上水平,特提出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开展的如下意见: 一、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开展目标 1.开展目标。通过对民办教育的全力扶持,努力打造一批与公办学校具有一定竞争力的规模适度、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优质民办学校。到2023年,根本形成“学前教育以公办为示范,促进民办幼儿园上等级,提高保教质量;义务教育以公办为主体,民办上水平,不断满足社会选择教育的需求;高中(或中职)教育以公办为龙头,民办成特色,扩大全县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的办学格局。 二、加大力度扶持民办教育开展 2.鼓励开展学前教育。在发挥公办幼儿园示范、引领、指导作用的根底上,努力打造一批规模较大办园标准的幼儿园成为全市一流品牌民办幼儿园;努力建设一批市级和省级示范幼儿园;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学前教育领域,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办出质量、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每个乡镇至少建好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保证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到达80%以上,彻底改变学前教育落后现状。 3.支持民办义务教育。理顺民办学校办学机制,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办优办大办强,以便满足社会对多元化、个性化教育的需求。允许学生自主选择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权益。 4.大力开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积极鼓励行业、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开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通过“校企结合、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等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引入竞争机制;引进民间资金和市场化运作方式,融进县职业学校管理,盘活我县职业教育资源,做强做大县职业学校。 5.开展民办普通高中。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办出规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积极鼓励民间资金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举办优质、特色高中,扩大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 6.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奖励和补助机制。表彰奖励有突出奉献的的民办学校集体和个人;免除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结合教育用地总体规划,最大限度解决民办教育用地问题。 7.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合理设置各类规费,支持民办学校快速开展。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效劳性收费,建立并实施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政策,合理减免相关规费。 8.建立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对新办和到达标准标准的民办学校给予教师总量20%的公办教师5年时间支教,支教期间的根本工资由财政拨付,绩效工资由被支教学校拨付;经批准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保存在原所在学校。 9.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统一管理。 2023.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县统一招生方案,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由教育部门统一下达的招生方案招生,严禁超方案抢揽生源。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 11.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利益。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普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12.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依法标准管理,重点落实有关民办学校标准招生、教育收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平安管理等依法办学的规定。教育、民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13.进一步标准办学行为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工程和标准等,必须到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别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预警和社会监督机制,实行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的监管,催促民办学校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合理支配收益,保证办学资金平安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物价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学校收费工程和标准进行审批、备案、公示,并加强检查和管理。 14.建立健全督导和检查制度。将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纳入督导评估体系,督导评估结果与考核奖励、年度检查挂钩。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在治安、广告、收费和办学秩序等方面的执法,严格执行办学标准,严格控制办学规模。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非法办学专项清理活动,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招生行为。 15.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环境以及校园周边治理等同公办学校来抓。各监管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标准开展,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开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开展的舆论环境。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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