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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制定改制方案中的问题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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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制定改制方案中的问题 2023 制定 改制 方案 中的 问题
制定改制方案中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刘斌律师 企业改制就是要打破方案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所有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立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我国,企业改制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主要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企业制度的创新,是一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开展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别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标准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确实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确实定等等。以下本文仅对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作一简单分析。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 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阔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方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方法等。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根底,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充裕人员的一种方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充裕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假设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充裕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归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充裕人员的实施方法第 (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充裕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根底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充裕人员的实施方法第 (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按期归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 60号)第四条第 (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那么上要一次性付清。〞 二、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 下面,笔者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局部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假设企业欲与这局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充裕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22]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局部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假设企业欲与这局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局部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假设企业欲与这局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XX省工资支付规定(XX省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根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方法核定的数额。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充裕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方法(劳社部发[2022]23号)第一条第 (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充裕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充裕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9号)第二条第 (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方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五)与企业协议保存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产物,主要指企业充裕的固定职工,保存其身份,离开单位,另谋职业。主要由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标准。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来看,国家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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