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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作人员
健康
检查
制度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方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前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能在托幼机构工作。
三、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方法规定的工程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采血时,最好有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场,防止代采血;
五、结果可疑时,先不报,转市妇儿中心或其他上级单位会诊;会诊采血时,带本人身份证,由保健人员或托幼机构委派的人员陪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六、发现传染病者须立即离岗治疗,治疗后应由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回岗工作。
七、凡发热、腹泻或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肝炎、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等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持XX市妇女儿童保健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幼儿园工作。
第二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单位应逐项填写XX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新进人员必须在参加工作前进行健康检查。
2、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统一印制的XX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持证上岗。
3、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炊事员,未治愈前,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4、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必须离职治疗。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前应暂时调离。肝炎者取得医院痊愈证明后,须观察半年,其间每隔3个月做肝功能检查,连续3次正常方可恢复工作。
菌痢患者病症消失,停药后3天,大便培养连续3次阴次,方可恢复工作。
5、工作人员因病离岗1个月以上,应再次经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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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三百千国学幼儿园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制度
1、坚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防止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不适合在托幼园所工作者入园。
2、工作人员入园工作前必需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食堂工作人员在当地防疫部门)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胸部x线透视、肝功、乙肝系列、粪便常规、滴虫、霉菌、淋病检查及全身体格检查,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前方可上岗。
3、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健康证年审制度,年检工程同入园体检。
4、入园体检和年检中发现患慢性痢疾、乙肝外表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保教人员应暂离岗治疗或调离工作岗位。暂离岗治疗者经正规治疗痊愈后由指定部门认可并核发健康证前方可重新上岗。
5、对于体检时疑心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工作人员排除传染病前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须参加根底卫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前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食堂工作人员在XX县区疾控中心进行体检。
三、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应及时停止操作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四、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以及患有其他有碍儿童身体健康疾病的工作人员,要隔离和调离工作岗位。病愈后进医院或防疫部门检查证明无传染性,方可恢复工作。
五、医务室医生每天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要求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医务室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管理,以备查阅。
七、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平安、卫生培训前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八、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至少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九、单位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十、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前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五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心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伙食团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但凡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纳家户幼儿园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纳家户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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