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XX
妇幼保健
优质服务
活动
方案
XX市妇幼保健院优质效劳活动方案(1)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方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XX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根本的卫生效劳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屡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那么、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方案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开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根本的卫生效劳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开展的关系。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效劳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2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第九条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三、便于利用城市根底设施;
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
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枯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级别人员编制(人)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保健用房医技用房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120~8036~3818.0~19.83.2~4.29.4~9.15.4~4.9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60~4039~4020.6~21.64.7~5.29.0~8.84.7~4.4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40~2040~41
21.6~22.65.2~5.78.8~8.64.4~4.1注:
1.为便于说明,表中人均建筑面积的每一组有幅度的数字,左边的称为下限,右边的称为上限,下同。
2.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9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10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4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5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人员编制在2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3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第十一条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2控制。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