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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城市
住房
保障制度
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根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
本方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方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本方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各级建设、开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人事、物价、民政、统计、公安、工商、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本住房需要为原那么,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做好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市经济开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观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本钱价或标准价购置公有住房;
2.购置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置或出售过房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对本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XX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方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方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二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方案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XX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XX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照本方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第十一条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现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采取网上核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房改办住建办提交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电子化信息。
第十二条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领取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上下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发放租赁补贴或配租;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第三章租赁补贴第十四条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x家庭人口x补贴标准x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可领取租赁补贴的双特困家庭为14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10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补贴标准: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3元;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81―7680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81―6680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81―5680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68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判、贴系数为1。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租赁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寻找适宜的房源;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发放租赁补贴的名册和有关资料送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复核;
(七)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核定;
(八)市房改办住建办核定后发出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九)市房改办住建办按月在指定银行将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第十七条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局部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实物配租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第十九条实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二十条市房改办住建办每季度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人评分情况排序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加分后进入下一期轮候。
实物配租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