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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河道
综合
整治
方案
加强河道综合整治的方案
县大、小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已划为保护区,为进一步标准河道管理秩序,加强河道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现就加强县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涉河审批工程
县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农经、水利、安监、畜牧兽医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审批活动时,须先征得县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或出具相关审查证明手续。
(一)国土资源部门。工程选址、设置矿权、建房用地、临时使用土地、征地后临时使用土地进行采砂、河滩地整理和复垦。
(二)林业部门。发放林权证、采伐林木、营造河滩林。
(三)环保部门。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交通部门。公路桥梁选址、水上运输管理。
(五)农经部门。农药使用管理、种植工程选址。
(六)水利部门。打井、修渠、挖塘、建泵站等水利工程选址。
(七)安监部门。发放平安生产许可证。
(八)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小区、养殖基地选址。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查处向河道内排放尾矿、矿渣、倾倒垃圾等挤占堵塞河道及河道采砂等影响防洪平安的行为;负责制定清障方案,确定清障范围,配合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做好林木清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毁坏耕地采砂、非法选矿、挤占河道修建房屋、厂矿、尾矿库等影响河道行洪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林木去除方案并配合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取缔河道行洪区内的林权证;负责查处毁林采砂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向河道排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行为;负责对河流水质有影响的污染源进行监测;负责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规划和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配合乡镇政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监管矿山企业恢复治理,以减少河道泥砂淤积。
县农经局。负责查处使用违禁农药的行为,防治水质污染。
县安监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及设施平安防范;负责尾矿库的平安监管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严禁毁坏林地、耕地采砂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XX县区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联合执法,对毁林、毁地采砂行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撤除采砂设备,依法从重处理,收取治理保证金,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
(二)去除影响行洪林木。由县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和乡镇政府配合,确定河道主行洪宽度和林木清障范围,制定林木去除方案。林木去除范围内已发林权证的要予以取缔,将行洪区的林地面积扣除,重新核定面积后办理新林权证,河道行洪区的林木经审批采伐后,不得在行洪区内继续栽植林木。
(三)加强护岸林草保护。河道两侧滩地在不影响行洪前提下造林种草或生态封育,可起到保护河岸、净化水质、防治水土流失及沙尘暴作用。要认真保护河道护岸林和生态林,严格控制采伐,严禁改变林地用途。对毁林种地、不及时或不按标准栽植树木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据林业法规严肃查处。
(四)标准矿渣排放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县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配合,监督、查处采矿企业矿渣排放行为。对没有合法标准排渣场地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非法采矿处理,杜绝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矿渣。
(五)消除尾矿库平安隐患。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管理局、环保局、相关乡镇政府配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矿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没有合法手续、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平安隐患的尾矿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落实平安防范措施;不能按期整改到达要求的,尾矿库不得继续使用并限期去除。对于未建尾矿库,直接向河道排放尾矿、堆放矿渣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六)禁止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由县管理局牵头,XX县区林业局、环保局、公安局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对抢占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行为予以清理及纠正。对于享受“退田还河〞补助政策,仍然种植农作物的行为给予制止并去除作物。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管理局、安监局、公安局、物价局、交通局、环保局、农经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加强协调配合。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政策性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各河道长效管理方法,标准河道日常管理,细化管理措施,稳固河道综合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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