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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稻谷
最低
收购价
执行
计划
新编
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方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根底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开展农民增收的假设干意见(中发(20xx)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11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9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82元,是指20xx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稻,具体标准为: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不低于55%。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xx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粮发(20xx)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中晚籼稻、整精米率低于55%的粳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11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11省(自治区)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平安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那么,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标准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开展银行省分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藏。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xx、xx、xx、xx、xx、xx、xx、xx8省(区)为20xx年9月16日至20xx年12月31日,xx、xx、xx3省为20xx年11月16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开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中晚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开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藏轮入的中晚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催促当地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中晚稻。
第九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藏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为调动企业参与中晚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那么上停止中央、地方储藏库存中晚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藏中晚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
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成心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中储粮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含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开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开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藏,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开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藏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要每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开展银行。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中晚稻,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中晚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开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藏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中晚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储粮总公司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储粮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质检、监管、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包干政策的通知(财建(20xx)405号)文件执行。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本钱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那么,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开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开展银行贷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开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中晚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中晚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中晚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粮总公司、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催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开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催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