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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南中
内部
审计工作
规定
南中科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标准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省内部审计方法和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催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学校按照职责清楚、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那么设置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工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面向社会招录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审计机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校开展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那么和职业道德标准,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应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处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物资、效劳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及其效益性情况;
(六)根本建设、修缮工程工程;
(七)对外投资工程及合作工程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相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效劳。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并负责对委托审计事项进行质量控制和业务考评。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七)对工程工程进行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检查合同、招投标资料以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其它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的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提出处理、处分的建议;
(十一)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方案,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长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在调研的根底上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那么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对象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标准管理、促进开展的原那么,经校长批准后,可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将作为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工作规定((2023)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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