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学习感悟.doc
下载文档

ID:1851507

大小:53.50KB

页数:58页

格式:DOC

时间:2023-04-23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3 年关 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 学习 感悟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学习感悟 第一篇: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学习感悟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学习感悟 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主要讲的是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分为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律师事务管理的原那么性规定、法律、法规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法律、法规对律师事务所法定事项变更、终止及注销及法律责任等规定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几大块,通过仔细学习研讨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全面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成立、经营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一些日常管理细节性规定,这一点对于律师事务所很重要,要知道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不仅是能帮助当事人,为当事人谋取最大正当利益,同时也是社会的一份子,时刻肩负着社会责任,要经营好一个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非常重要,无规矩不成方圆,也只有一套系统而标准的法律法规和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虑过规章,才能为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也才会更好的为当事人和社会效劳,保证律师事务所正常而有效的运营。 今天的内容涉及的东西很多,也很全面,近年来,随着律师行业的兴盛,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也就需要更全面而细致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这不仅是我国司法部门的职责,同时也使我们每一个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尽的义务,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要仔细而认真的学习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到务实、有效的管理律师事务所。 在学习中,有很多平时没有注意到的法律条文,通过学习,有了更深入细致的了解,例如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标准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平安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那么,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认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原那么和危害国家平安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平安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平安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这些条文作为一名老律师,平时并不会特别深入的注意,但通过这次的学习,给我敲响了警钟,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律师事务所,做到有法必依,同时有些法律法规也要组织所内律师集体学习,同时为了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以及更为有效的管理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召开思想学习以及业务学习,不仅要在律所规章和管理上下工夫,同时还要提高全所律师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社会和需要的人效劳。 第二篇:学习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学习心得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 学习心得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我们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必须时刻牢记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并且不断地努力学习提高,与时俱进,保证自己始终是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最新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司法部公布第134号令,该方法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身为一名执业律师,理所应当深入学习和遵守最新的律师执业管理方法。我经过学习,总结心得如下;第一,律师事务所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根本要求。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表达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效劳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作为一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身作那么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学习党的政策思想,在党的指导下,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化解社会矛盾,妥善解决民间的纠纷争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依法治国尽一份力。 第二、律师执业有着严格的条件与许可程序。 在我国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成心犯罪记录,没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申请律师执业许可应当提交执业申请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等材料,经培训、笔试、面试等考核通过才能获准执业。 第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标准执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还应当老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接触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对待矛盾锋利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平安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在法庭上,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无正当理由,不能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那么,擅自退庭,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第四,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律师是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防止当事人投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程度的不同将会被依据律师法、刑法、行政处分法进行处分。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律师应当积极学习律师执业管理方法的最新规定,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发布单位】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法部令第133号【发布日期】 2023-09-06【生效日期】 2023-1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23年9月6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 〔2023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23年11月30日 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23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开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开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根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工程,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奉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方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分; 〔四〕有符合本方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和律师业开展需要,适当调整本方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