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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员
档案
管理
暂行办法
党员档案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章党员档案内容
第四条开展党员档案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
(二)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报告单。
(三)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结果材料。
(四)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材料。
(五)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训考试材料。
(六)党委(工委)派人谈话记录。
(七)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
1党志愿书。
(八)团员推优材料、方案生育证明、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主要出资人、民办非企业主要出资人)的财产审查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党员奖惩材料
(一)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审批表、主要事迹材料、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材料。
(三)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等相关材料。
(四)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第六条电子档案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后,接收党委(工委)应及时将党员相关信息录入到党员党组织信息库中。
第三章党员档案管理权限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立档案;
2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档案由所在党委(工委)管理;预备党员转正1个月内,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入档。党员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委(工委)及时将党员档案转交主管部门保管。第八条各党委(工委)要于每年5月底前集中进行一次党员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四章党员档案的补办
第九条在我区开展的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由党员所在党委(工委)按规定予以补办。
(一)本人提出补办档案申请。
(二)入党介绍人证明。入党介绍人要写明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由谁主持召开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是否形成决议。如两位入党介绍人均去世或无法查找,那么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出具书面证明。
(三)党支部证明。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证明要写明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的具体时间和党员大会决议情况。并附支委会议、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基层党委(工委)证明。党委(工委)研究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工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党组织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党组织印章,并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3个人证明材料均需本人签字。
(五)党员所在党委(工委)要形成确认党员身份的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批。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出具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
(六)党员所在党委(工委)组织党员本人补填由XX市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封面印有“补〞字的入党志愿书。2022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2023年1月1日以后入党的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
(七)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1-6页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7-2023页不需填写。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1-7页要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8-2023页不需填写。
(八)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由现单位党组织填写“经调查,xxx同志于x年x月x日,由xxx、xxx同志介绍,经xx党支部研究,xx党委(工委)审批,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x年x月x日,经xx党委(工委)审批,按期转正。因其入党志愿书遗失,特此补填。〞(原单位党组织已撤销的,须在党组织名称前加“原〞字注明),现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印章;“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可不填;“党委审查(审批)意见〞栏中,由现单位党委(工委)填写“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现任党委(工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党委(工委)
4印章。
以上各个栏目的落款时间均为补填时间。
(九)现单位党委(工委)将补填好的入党志愿书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第12(13)页的“备考(备注)〞栏内,填写“经调查核实,xxx同志系中共党员,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其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落款并加盖党委组织部门印章。
(十)现单位党组织将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条党员档案缺少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入党志愿书等必要档案材料和党支部相关决议、党委审批意见等必要程序的补办程序。
(一)核实党员身份。
(二)经核实,党员身份是真实的,所在党委(工委)协调开展该党员的有关党组织将有关材料、手续补齐。
(三)经核实,党员档案不真实的,所在党委(工委)要形成关于核实档案的调查报告,说明调查核实的过程、结果,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将档案材料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封存。
第五章党员档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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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党委(工委)应确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正式党员管理党员档案,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党委(工委)应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第十三条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统一到档案部门购置。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材料尽可能防止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四条党员死亡后,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党委(工委)单独存放并长期保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档案发生丧失、损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党员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
第六章党员档案利用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党组织介绍信在党员档案
6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查阅前必须由党委(工委)负责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办理档案利用的登记审批手续。无特殊情况,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第十九条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规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党员档案接转
第二十条党员跨区、跨党委(工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果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转交时间、地点,并由经办人签名。书面交接手续要及时存档。
第二十一条下岗失业职工将党员组织关系从企业转入农村社区的,应提交标准有效的证明。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转入农村社区的,除提交上级要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登记表外,还应提交标准有效的居住
7证明。本区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区第
一、第二流动党员管理效劳中心。
第二十二条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上级党组织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区外转入的党员,基层党委(工委)在接收时应与党员本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与党员档案比对,审查党员身份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转交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应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委(工委)密封公章。
(二)接收党员档案后,基层党委(工委)负责审核档案的真实性、全面性。如果档案材料不全面、不真实按照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接收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档案接收情况予以回执。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中共XX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XX县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