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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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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辩护
辩护词范文 篇一: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审讯长、审讯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细心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展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通过认确实调查和紧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 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而,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依照______公安局所制造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徐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徐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确实是徐___作的案。由于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详细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能够据此排除血型为b型、0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定是徐___作案的结论。由于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非常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依照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徐___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徐___的供述相一致的。徐___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能够通过徐___身上的伤痕构成时间来详细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徐___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时许作的案,这也确实是说,徐___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构成于如今,但咨询题的关健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觉察他有伤。由于案发当天下午,徐___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徐___单位的同事刘___和王___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同时,徐 __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徐___的作案时间 不管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依然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徐___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______时许作的案。但当天下午2时左右,徐___单位的同事刘___和王___以及门卫黄___都能证明徐___在单位值班。这有刘___、王___和黄___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徐___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徐___在______月______日下午______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徐___本人的辩白相印证,证明了徐___在2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徐___作案的证据严峻缺乏。由于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恳求人民法院依照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修正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徐___无罪。 篇二:辩护词范例 黄磊,乐小龙绑架孙亚宇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讯长,合议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磊的委托,并指派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芳兰,强科恬担任被告人黄磊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展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认为公诉方对被告人黄磊的控告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依照法律给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被告人黄磊具有法定量刑情节。 本案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施行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缘故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行态。且关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有: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第二,必须施行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首先,案件中,非法拘禁行为是为了实现绑架的目的,符合牵连犯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黄磊,乐小龙于2023年12月4日绑架被害人孙亚宇,并将其拘禁在一居民房里,是施行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最后,被告人所施行的非法拘禁是实现绑架行为的方法手段。符合牵连犯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依照我国司法实践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分。 二、被告人黄磊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一)我方当事人在拘禁被害人过程中,未施行其他暴力损害行为,并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根本生活。我方辩护人通过调查会见等工作得知,被害人孙亚宇在被绑架期间,被告人黄磊与其同伙不断定时在雪芳饭店购置食物,保障被害人的根本生活。其次,我方当事人在作案期间并未施行其他暴力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讹诈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人的,或者绑架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二)犯罪动机 我方出示的证据——医疗费用单能够证明本案的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是为挽救其重病的父亲而筹集医疗费用,这与其他的绑架案件以非法占有或挥霍为目的绑架人质索取财物的犯罪动机具有较大的差异。我方当事人母亲早逝,独生子,经济来源稀薄,2023年9月,其父黄伟生病入院,病情严峻,他向亲朋好友求助未果,面临其父巨额医疗费用,不忍看到相依为命的父亲遭受病痛折磨,花光积蓄后迫于无奈才采取了过激的绑架行为。在此,希望合议庭在给被告人予以处分的同时,也能够让群众看到被告人不可泯灭的孝道。 (三)我方当事人在认识到行为的恶劣性后,积极主动地去投案,积极成认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2023年12月8日晚,我方当事人黄磊与同伙乐小龙商量后打给黄磊姑姑黄瑞瑞,表示让黄瑞瑞帮黄磊照顾父亲,同时告诉黄瑞瑞犯案通过以及打算与12月9日与乐小龙一起带被害人孙亚宇去公安局自首。被告人黄磊与乐小龙在当晚将从被害人孙亚宇处所得财物如数放回孙亚宇的手提包。12月9 日,带被害人去自首的路上与公安人员遭遇,被逮捕后积极成认犯罪事实,态度端正,积极悔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够免除处分。〞且司法解释中规定,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视为自首。 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依照最高任命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假设干意见的通知第16条规定:“关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具备其中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分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感化,帮教,挽救工作〞。以及第19条规定:“关于较轻犯罪的初 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七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分。关于犯罪情节细微的初犯,偶犯,能够免于刑事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分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分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热恩所犯罪行情节细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且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有悔改表现,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黄磊平时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在危害社会,其次,被告人是家中独子,缓刑能够保障被告人父亲有人照顾,即可兼顾法理,又可兼顾人情。因而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磊犯罪情节细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同时系初犯,希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上述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判决。我与当事人深信合议庭秉承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惩罚犯罪与追查责任的同时,能够兼顾法的人性。也能 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芳兰 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强科恬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篇三:辩护词范本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官: 受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姚利顺的刑事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相关案件卷宗,观看了案件的视听材料,同时与公诉人理解并交流了案件的根本情况,与被告人家属理解了被告人的根本情况,现辩护人对公诉人就本案被告人定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有如下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审讯长予以斟酌采纳: 1、本案被告人属于残疾人,做过屡次开颅手术造成神经性损害,在语言表达、身体素养、行走、经历才能方面存在欠缺。其相关于正常人来说社会危害性更小。 2、本案犯罪金额相对较小,犯罪的手段并没有造成其他的损害,情节相对细微。 3、本案赃款已经追缴、退赔,并无其他严峻危害后果。 4、在认罪悔罪态度方面,因被告人的身体有病,经历力存在瑕疵,故辩护人恳求法官在衡量该情形时应当予以酌情考量。 5、虽被告人因疾病缘故无法确定或者回忆其犯罪行为,但被告人在主观上能够认知到盗窃属于犯罪不当行为,其在回归社会以后不会从事该行为,其主观危害性较小。 综上,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予以从轻处分。 辩护人:梁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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