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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肩挑
直选
模式
中的
潜在
问题
解决
思路
"一肩挑"直选模式中的潜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由村民直选村主任-村支书〞一肩挑〞,属于村民自治推进中的制度创新。这一模式的推出,对于在村民直接民主背景下有效调适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冲突,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无视的作用。但必须看到,与制度创新相伴随的,并非全然是阳光灿烂,一马平川,有时它还会带来乌云密布,荆棘丛生。对于〞一肩挑〞直选模式,我们不应一味地高唱赞歌,而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其一,〞一肩挑〞直选模式中的监督问题。无可否认,不管是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肩挑〞,还是村支两委交叉任职,客观上都有利于权力的集中。如果不从制度建设上加强监督,极易出现〞一把手〞滥用权力的问题。本来,〞两委〞并存的制度安排,包涵着有人民当家作主和民主、分权的意蕴,在相互协调的状况下,可以起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作用,有助于村内主要干部奉公守法,办事公正。应该看到,〞一肩挑〞模式的推出,恰恰是在农村干部、群众思想水平普遍不高,〞两委〞关系难以到达和谐完美境地时所作出的一种退而求次的理性选择。但〞一肩挑〞模式在解决〞两委〞矛盾冲突滋生的内耗时,所带来的潜在问题是:村民自治可能变为党支部自治甚至党支书个人自治,党支部书记成为为所欲为、不受监督的〞土皇帝〞。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村民自治中的监督机制建设,近期尤应建立健全的具体制度包括:(1)〞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村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可以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初步议案,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并拟定初步决策方案,然后将决策方案向群众公布,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根底上,由两委联席会议形成决议。要通过〞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标准两委的内部决策运作机制,形成党支部领导下的集体民主决策;(2)〞两会〞议事制度,包括党员议事会制度和村民代表大会议事制度。特别是要注意总结经验,推行一些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村民(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村委会(党支部)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村民代表会质询制度、〞民主日〞制度等;(3)村务公开制度。目前尤要在防止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和走过场上下功夫,并把财务公开放到突出位置。对于村主任(支书)的财务支出,还要成立理财小组予以监控。 其二,〞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问题。民主不仅是一种制度、理念、权利,它还是一种实际的运作程序和技术。如果没有可资操作的程序和技术,民主政治的功能就不能发挥,民主理念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具体化,民主权利也就不能为公民所真正享有。实行〞一肩挑〞直选模式,有一个保障实体民主的问题,也有一个保证程序民主的问题。程序不民主,实体民主实际上是达不到的。对〞一肩挑〞直选来说,无论是〞从村支书到村主任〞,还是〞从村主任到村支书〞,都远比单一选村委会主任要复杂一些。况且,党支部选举相应采取〞两票制〞,导入了村民选举的制度安排,比过去也平添了几分难度。因此,有必要对公推直选的过程作出明确的可资操作的具体规定,包括预选人的产生方法、预选人与选民的关系、侯选人的产生方法、正式侯选人确实定、正式选举、村委会干部确实认方式等,以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与此同时,党组织的性质毕竟不同于村委会这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以特定的方式参与党支部选举是否〞合法〞,也需作出清晰的界定与阐释。从实际操作层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非多余,相反还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建树颇多,但惜于大多原那么性过强,操作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类似于〞两委〞矛盾与此颇有关联。无疑,〞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是一个值得重视并努力解决好的问题。 其三,〞一肩挑〞直选模式与乡村关系问题。无庸讳言,村民自治运行中尚存在着一个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所谓的〞村治〞并不是完整意义的〞村庄自治〞。一方面,由于农村党组织的设置,使村民自治的制度空间和实际功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村委会本身履行的功能在法律上也与其规定的制度性质有矛盾,尚扮演着村民当家人和政府代言人的双重角色。与此同时,历经多年的磨合,乡村关系在总体上正处于从传统的行政支配型关系向民主合作型关系转型的加速期,但矛盾冲突犹存,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在这些乡村,村民自治并未得到切实推行,所谓的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更是虚有其名。在这种背景下,〞一肩挑〞模式的推出,是有利于乡村关系的理顺,还是会促使乡村关系回复到行政支配型的老路上去,并不是一个在实践中全然解决好了的问题。村主任与村支书〞一肩挑〞,一身而二任,究竟是代表党组织,还是代表村委会,这种双重角色不可能不在乡村关系的处理上表露出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虽然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之间那么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村党支部这一组织中介,直接向村委会下命令、发指标,干预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改变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甚至有的乡镇还可能无视村组委组织法,直接撤换村委会成员,操纵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因此,在〞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根据村民自治的总体要求,对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组织设置上也可考虑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比方对乡镇实行〞自治式民主改革〞,逐步推行乡镇长的直选和竞选,提升乡镇人大对乡镇行政的民主监督、制衡权能。这样,就有利于在理顺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同时,理顺乡村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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