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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当前
农村
低保
工作
存在
问题
对策
新编
当前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家庭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开展,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根本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02223年,我县建立起覆盖全县140万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财政部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低保“三级核查、三级评审、三榜公示〞等工作,并对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总投入由202223年的1801万元增加到202223年的4871.58万元,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由202223年的47352人增加到202223年的6652023人。经过近年来的实践与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低保对象的生产、生活,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开展,在推进低保标准化建设中,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与完善。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低
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标准,农村最低生活标准必须保障低保对象的衣、食、住,适当考虑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及物价的上涨,我县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是42元,人均一天也就是1.4元钱,现在我县市场上面粉价格是1.3-1.5元/每斤,大米价格都在2.5元/每斤,加上穿衣等费用,低保资金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来说无异于是杯水车薪,这样低的保障标准,很难维系一个农村居民的根本生存需求。
(二)保障对象难界定。
保障对象即是家庭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方法来确定保障资格;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方法难以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第一,收入的工程繁多。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除务工等货币收入外,其主要收入组成分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实物收入。第二,实物收入评估核定繁杂。由于种植、养殖等具体工程品种不同,产值投入及价格也不一样,这些收入核算缺乏一种较为合理的衡量标准。另外,有很多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导致了一些不符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了保障;我县现有140万左右农村人口,享受低保的人数6652023人,由于僧多粥少,为了平衡关系,又受保障经费的限制,存在着人为的“拆并户〞现象。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健全。
基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实定难度大、低保户家庭收入动态监测困难、信息化滞后等原因,一些农村低保户人均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线后,不能及时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等现象时有发生,更有些情况是家庭有人口出嫁多年或去世多年依然享受低保,由于农村低保制度的含金量日益增多,比方低保户子女上大学每年可以申请补助3000元,城乡医疗救助针对低保户不限病种只要住院报了新农合后剩余资金财政还可以给予补助,还有其他就业,住房等方面都有优惠,使一局部人形成了“福利依赖“,受助者不愿放弃福利待遇,宁可不就业或少就业,该制度虽不能使他们摆脱贫困,但至少可以不劳而获。
(四)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长期的社会救助制度,涉及人口众多,需要准确掌握如此庞大人群的家庭收入及其变动情况,接受低保申请和咨询,进行情况核实与审批,这项工作相当繁重,现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大局部村委会干部都是半脱产的,他们还有自己的一份责任田,有些工作程序很难按部就班到位,就目前乡镇民政办来说,大局部只有一两个人,他们不但承担者大量民政工作,还要积极参与乡镇其他工作,实际上,农村低保村级和乡镇级的调查、评议很多只是流于形式。
(五)财政监管难度大
从目前的农村低保管理方法来看,财政部门主要侧重于低保资金的拨付、发放的过程监管,对个别基层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难以发现及有效监控,财政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据实调整保障标准。首先,农村低保标准应依据农村居民根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开展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给农村低保标准一个正确的定位,即定位在生命线、温饱线或开展线。其次,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居民根本生活必须消费支出或上年度的农民纯收入要据实进行测算,用市场菜篮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低保标准。
(二)合理界定保障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原那么上应该定位在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居民,对于有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且处于劳动年龄成员的家庭,原那么上不得纳入保障。这样,既可将保障对象资格确定的复杂性进行了简单化,同时,又促使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农村困难居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开展生产自救,摆脱贫困,消除他们等、靠、要的消极依赖思想。
(三)强化政府责任体系,提升工作水平。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落脚点。一是确定各级政府领导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通过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确保各部门执行政策时相互协作。二是建立科学监督体系。建立审计、财政、监察三位一体的监督网络,完善各部门及财政内部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制度。整合监督资源,明确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减少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促进经办单位改进工作方法。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低保制度的,严格追究部门相关人员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增加违纪本钱,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四要设立乡(镇)的举报 。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与投诉;有明确举报投诉人的,还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限期反响给举报投诉人。
(四)加强救助机构建设。一是在民政局下设二级机构即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并根据业务量大小,解决相应的编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及必备工作经费和设施。二是加强乡镇民政办建设,根据各乡镇规模大小,城乡低保等救助对象的人数多少,配备与工作量相对应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村委会要建立社会救助站,落实专人。四是加强社会救助。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民间组织、个人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帮扶。发动基层党员、干部献爱心、开展邻里互助等活动,让农村低保对象得到社会的关爱。五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而言,社会帮扶难到达救助效果,可以让他们到敬老院生活居住,享受五保集中供养待遇。六是保证在农村低保对象生活标准与经济增长相一致根底上,增加农村低保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