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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
街道
财政管理
办法
范文
乡镇〔街道〕财政管理方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财政改革与开展的需要,进一步标准收入管理秩序,强化乡镇〔街道〕财政职能,理顺市乡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开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增强乡镇〔街道〕根本保障和公共效劳能力,促进乡镇〔街道〕经济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相关财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财权事权匹配、收支范围清晰、财力平衡兼顾、调动乡镇积极性〞的原那么,进一步理顺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构建有利于乡镇〔街道〕快速开展的财税体制。
二、根本原那么
〔一〕依法征收管理。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科学划分收入归属。
〔二〕促进科学开展。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开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考虑财权事权匹配原那么,促进全市财政收入平稳增长。
三、管理方法
对乡镇〔街道〕实行“划分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减支、自求平衡、结余留用、一定一年〞的财政管理方法。
〔一〕划分范围
划分市级和乡镇〔街道〕收入范围,将金融、房地产、税务局重点税源分局管理的企业、纳入总部经济管理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国有企业划归市本级。将乡镇〔街道〕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和辖区内划归市级以外的其他企业划为乡镇〔街道〕收入范围。以全市2023年纳税清册为底册,将全市所有纳税户分为市级和乡镇〔街道〕级,确定市级和各乡镇〔街道〕纳税户名单目录,并由税务局从中确定各乡镇〔街道〕重点税源管理企业名单。以后年度新增纳税户,由税务局、财税办和相关乡镇〔街道〕共同认定企业归属地。市级招商引进的企业由市级和企业落地乡镇〔街道〕5:5分成,乡镇〔街道〕自主招商引进落户在本辖区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划归乡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汝瓷电子商务产业园和各乡镇〔街道〕交叉范围内应划归乡镇〔街道〕的企业产生的税收,按园区与乡镇〔街道〕所起作用大小一企一议进行分成,特殊情况由市财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虑。
〔二〕核定基数
1.按划归各乡镇〔街道〕范围内纳税户2023年收入完成数增长5%确定各乡镇〔街道〕本年度收入基数。烟叶税、建筑业和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收不纳入乡镇〔街道〕基数。各乡镇〔街道〕与经济技术开发区、汝瓷电子商务产业园有交叉的企业产生的税收,按原核定分成比例确定2023年收入完成数,增长5%纳入所在乡镇〔街道〕2023年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支出基数由市级负责保障。按照“保根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的原那么,按部门预算安排标准,优先保障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支出、村组干部工资和五保户供养等,保障基层正常运转,合理安排其他各类专项支出。运转经费平均每个乡镇〔街道〕每年240万元,其中:基数局部200万元,其余40万元以乡镇〔街道〕人口〔占40%〕、面积〔占30%〕、行政村数〔占30%〕等因素为权重核定,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乡镇〔街道〕运转经费。
专项经费按原保障方法执行,其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失地少地农民补贴、方案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秸杆禁烧、廊道绿化土地流转等经费暂由市级负担,其他各类专项经费由乡镇〔街道〕负担。
〔三〕超收分成
乡镇〔街道〕收入超出收入基数的局部实行分级分成,5个街道办事处,实行超收市乡2:8分成;其他乡镇街道〔镇除外〕实行超收市乡1:9分成;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按收入划分方法实行辖区内产生的税收〔烟叶税、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收、建筑行业产生的税收除外〕扣除应划归相应的乡镇〔街道〕后,其余局部全奖,土地出让收益全奖的政策;温泉镇实行辖区内产生的税收〔烟叶税、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收、建筑行业产生的税收除外〕、土地出让收益全奖的政策。
烟叶税完成收入目标奖励完成数的60%,未完成收入目标的不奖励。
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收按代开人、代开项目所在地确定为乡镇〔街道〕收入,实行市乡5:5分成。
建筑行业产生的税收按项目所在地确定为乡镇〔街道〕收入,实行市乡7:3分成。
〔四〕短收减支
乡镇〔街道〕如未完成收入基数,按未完成额占收入基数的比例扣减运转经费基数局部。注:扣减额=〔收入基数—收入完成数〕/收入基数×200万元。
〔五〕自求平衡
乡镇〔街道〕的支出基数确定后,年度中间不再进行调整,增加的支出通过超收入基数分成解决。
〔六〕结余留用
乡镇〔街道〕当年收支有结余的,市财政不予盘活收回,由乡镇〔街道〕自行按存量资金管理方法使用。
〔七〕一定一年
本方法适用期暂定一年,期末视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四、纪律要求
〔一〕严肃收入纪律。坚持组织收入原那么,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收税款,严格按照划分的税收归属范围征收入库,坚决不收过头税,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做好税收效劳,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定期分析通报。按季度对乡镇〔街道〕组织收入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三〕做好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要做好审计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切实维护收入征管秩序、标准收入征管行为,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审计监督情况。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四〕组织经费保障。市税务局的征收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向税务部门安排征收经费。税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乡镇〔街道〕申请征收经费,否那么按乱收费进行处理。
〔五〕超基数分成落实。超基数分成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分季预拨、年终统算,考核期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财政管理建设,增配相关人员力量。积极探索创新乡镇〔街道〕财政管理方式,把财政管理与基层公共效劳工作有机结合,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乡镇〔街道〕公共效劳水平,确保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标准财政收支行为。按照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各项预算管理制度,推进财政预算改革,标准财政预算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社会协调开展。
〔三〕标准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指导其所属站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财务会计行为,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六、其他规定
〔一〕在本方法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乡镇〔街道〕重点税源企业发生变化的,由相关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财税办、税务局认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可对收入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二〕税务局是税收的征收主体,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协税护税的责任。税务局要按照各乡镇〔街道〕的收入基数,对相应的税务分局制定考核奖惩方法。
〔三〕通过税务稽查产生的税收原那么归市本级,同时根据稽查过程中的配合程度,对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奖惩。
〔四〕本方法实行后,其他与此方法不一致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规定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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