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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技
计划
项目
管理
验收
办法
科技方案工程管理验收方法
XX市XX县区科技方案工程验收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科技方案工程(以下简称方案工程)的验收管理,保证区科技方案工程的顺利实施,客观评价区科技方案工程的实施效果,依据XX省科技方案工程管理暂行方法和XX市科技方案工程验收管理方法,按照XX县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方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区级科技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工程,以及市科技局委托验收的工程,在预定的方案目标、根本任务完成后,均应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那么,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方案工程的验收,由区科技局综合科组织、主持。
第五条方案工程验收以区科技局综合科对方案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有关重点计1
划工程区科技局将组建验收专家组参与验收,验收专家组由区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3~7名。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方案工程验收工作应在方案目标、根本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
第七条方案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区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八条方案工程验收程序:
(一)工程承担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县区科技方案工程审查验收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由区科技局综合科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二)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将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区科技局综合科根据工程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方案工程的实地考查,提出工程验收意见,经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核准后做出验收结论。
(三)方案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后,区科技局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九条方案工程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
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部门审查:
(一)XX县区科技方案工程验收申请书;
(二)XX县区科技方案工程审查验收表;
(三)XX县区科技方案工程合同、XX县区科技方案工程申报书;
(四)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方案工程验收以批准的XX县区科技方案工程申报书、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目标、根本任务为根本依据,对方案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方案工程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方案工程验收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二种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按期完成合同或方案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被验收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方案任务书的要求到达预定的主要技
术、经济指标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方案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工程方案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工程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承担区级科技方案工程。
第十四条方案工程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方案工程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假设干规定(国办发[2022]30号)执行。
第十五条方案工程验收完成后,由区科技局综合科建立验收工程档案,作为方案工程执行情况评估、工程承担单位和工程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方案工程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局上报验收工程的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验收工程进行后续跟踪调查。
第十七条方案工程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
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方法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方案工程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区科技方案工程和方案工程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参加方案工程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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