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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职业
安全
健康
管理办法
学海无涯
煤矿职业平安健康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平安健康治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平安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按照平安消费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平安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治理、严格考核原那么,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消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平安健康工作。
第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是职业平安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平安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纳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平安健康宣传教育,加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认识,营建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平安、平安开展的良好气氛。
第六条 将职业平安健康纳入平安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平安培训打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平安健康治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平安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平安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标准,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平安健康防护设备,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才能。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消费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处门或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证。
第九条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平安健康综合监视治理处门,负责职业平安健康工作的监视治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查。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平安健康业务治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平安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视检查等业务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平安健康治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平安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平安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标准,组织制定职业平安健康监视治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工程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视治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三同时〞的监视治理。
3.负责组织职业平安健康监视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平安健康治理措施、防护设备、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平安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平安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效劳机构的监视治理,负责外处技术效劳机构登记备案治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平安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平安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查。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治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治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效劳机构的业务治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操纵的业务治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治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平安健康内容的业务治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平安健康的操作规程、平安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治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治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治理。
(四)消费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平安健康内容的业务治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治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平安健康的操作规程、平安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治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平安健康内容的业务治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备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治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平安健康的操作规程、平安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治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治理,标准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治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装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治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平安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平安健康监视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平安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视治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治理职责,落实监视、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消费运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装备专职治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平安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治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展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申报,非煤消费运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治理方法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要素品种按照职业病危害要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消费运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以下材料:
(一)消费运营单位的根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要素的消费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要素的品种、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要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装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消费运营单位以下事项发生严峻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展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要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严峻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消费运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消费运营单位终止消费活动的,应在消费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煤矿平安监管处门备案,非煤消费运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材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消费运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材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治理制度,按照工作场所有害要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工程、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断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视检查装备装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操纵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操纵系统的维护治理。
第二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平安健康技术效劳机构,每年至少进展一次职业危害要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展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点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效劳的技术效劳机构,应提早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前方可进展技术效劳。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消费运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要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峻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品种、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