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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案件
检查
工作
程序
方法
新编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案件检查的任务可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罚,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方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方法)等规定,案件检查工作一般经过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五个阶段。
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它包括受理范围、线索来源、受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
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已分别对受理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下级机关不得受理上级机关管辖的对象,如受委托,下级机关可以对上级机关受理的对象进行初步核实;二是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对象;三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属1地管理(除上级指定异地受理外);四是管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受理。
(二)受理线索来源及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及该条例的实施细那么第六条、调查处理方法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
2、领导交办;
3、有关机关移送,如司法机关等移送;
4、违纪者自述;
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其受理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等。
(三)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
承办单位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应认真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以备查考。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受理登记内容包括:收到时间、举报人姓名、地址、反映的问题内容、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等。力求准确详明。
2、受理材料的处理
(1)对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2)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
(3)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留存备查;(4)对需要查清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2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一)初步核实的方法与要求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6种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初步核实要求迅速、及时、隐密。注意把握三点:一是一经决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迅速调查取证,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清问题的事实真相。二是要突出重点,针对反映的假设干问题,应首先选择主3要和易查的问题进行初核,只要能查证
一、两个构成违法违纪的主要问题,既可提请立案调查。切忌拖而不决、主次不分。三是应注意保密,应尽可能在小范围内进行,一方面以防授以违纪者反调查活动之机,使其串供或制造伪证、毁证,给初步核实制造障碍;另一方面防止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二)初步核实的程序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即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2、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即根据需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等,由纪检监察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即调查组应在认真分析线索和熟悉政策法规的根底上,制定详细的初核方案,以明确步骤、选择重点、分工负责;
4、实施初步核实,它包括。初步核实的宣布、向知情人或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必要时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根据初核情况,调查组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初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不实或失实的,向被反4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属于实名举报的还应向反映人说明情况。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但需对被反映人进行组织处理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或对其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查;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以及调整职务等。上述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3、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4、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建议立案。
5、经初步核实,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由案件调查组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转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三、立案
纪检监察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一)立案的条件
1、确存在违法违纪事实。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立案所需要的违法违纪事实,必须是建立在经过初步核实,并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根底上。那些凭主观臆断或未经查证清楚的所谓违法违纪事实,都不能作为立5案的事实依据。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这是立案的标准条件。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法违纪事实,要对照党纪政纪标准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予以立案。
立案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纪检监察对象存在违法违纪事实,并到达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程度,才能决定立案。
(二)立案的权限
党纪立案,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反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政纪立案,由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和下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等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除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立案的外,监察机关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立案的程序
1、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一份由被调查人签字后存入案卷,一份送县委组织部,一份与立案登记表一并送案管室备案。
2、证据充分,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线索,由案件承办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定后,制作责成立案通6知书,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四、调查
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立案的违纪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一)调查前的准备
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熟悉已有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拟定调查方案、拟定调查题纲。
(二)调查实施
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便转入调查实施阶段。在此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宣布立案决定
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在调查开始时,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与其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负责人,与被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特殊情况下,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调查工作的,可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在宣布立案决定时,应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组织调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办案工作。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2、实施调查方案
实施调查方案是调查实施的关键。而要将调查方案落到实处,那么要明确调查内容、把握调查方法、行使强制措施。
(1)明确调查内容只有弄清了调查内容,调查人员才能自觉而有目的地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才能有重点、有次序、有目的地进行调查活动,提高工作效率。调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案件事实。它包括。a、违纪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b、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c、违纪行为开展的过程及情节;d、违纪实施的手段;e、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②被调查人的根本情况。它包括。a、被调查人的履历;b、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c、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
③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真实的一切事实材料,都是证据材料,它包括:a、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b、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c、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作的陈述;d、受害人的陈述;e、被调查人的陈述;f、视听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 资料、电视监测及雷达扫描所获资料、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g、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h、鉴定结论(指专业人员作出的笔迹鉴定、技术鉴定、财务鉴定等);i、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8全面、客观地收集上述证据材料。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掌握调查方法
调查案件事实,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方法规定,以及案件检查实践,案件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及时收集实物证据
调查人员要抓住有利时机及时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
一是到有关单位,特别是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通过查档、查帐等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印或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由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是收集被调查人所持的物证、书证及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收集这些书证时,应注意在第一时间里收取,以防止增删或断章取义。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三是通过检查现场收集实物证据。收集时,要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四是通过向群众调查收集实物证据。要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促其提供有关证据的线索或提交持有的证据。
五是与公安、检察、法院、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新闻部门联系,从他们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