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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研究计划经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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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研究 计划 经费 管理制度
研究方案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xx-xx年),标准和加强国家重点根底研究开展方案(以下简称973方案)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973方案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根底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方案。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方案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那么: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方案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工程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工程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方案工程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方案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工程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工程(课题)预算安排情况、工程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消耗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工程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方案及其工程、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2023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20230万元及以下的局部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20230万元至500万元的局部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202300万元的局部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202300万元的局部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工程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工程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工程概算。结合重大工程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工程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工程立项决策和控制工程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工程确定立项后,工程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那么。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效劳,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工程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工程(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工程(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工程(课题)应当纳入科研工程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工程首席科学家、工程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工程(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工程(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工程(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到达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工程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工程(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工程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工程首席科学家协助工程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2023%,或超过2023%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2023%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工程首席科学家、工程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工程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方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工程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工程首席科学家协助工程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工程实施期间出现工程方案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工程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工程首席科学家、工程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973方案工程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工程(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工程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工程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工程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工程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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