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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节能监察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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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节能 监察 办法 新编
XX省节能监察方法 XX省节能监察方法已经202223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XX省节能监察方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标准节能监察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XX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和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1 第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 和电子邮箱。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响。 第七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消耗能源5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省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缺乏5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消耗能源缺乏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第八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用能工程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以及在用能工程建成后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能耗等限额标准的情况; (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六)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效劳的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第九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节能监察方案及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第十条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二)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四)按照节能监察方案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五)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三条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或者复制被监察单位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 第十六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节能监察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被监察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分的情况和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的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监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XX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分或者移送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监察单位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改进措施。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应当自监察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4 第二十二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2022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篇:XX省节能监察方法XX省人民政府令[202223]第131号XX省节能监察方法XX省人民政府令[202223]第131号 XX省人民政府令[1] 第131号 XX省节能监察方法已经202223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XX省节能监察方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标准节能监察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XX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和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 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 投诉的 和电子邮箱。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响。 第七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消耗能源5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省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缺乏5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消耗能源缺乏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第八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用能工程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以及在用能工程建成后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能耗等限额标准的情况; (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六)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效劳的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第九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节能监察方案及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条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二)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四)按照节能监察方案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五)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拒绝签字的,节能 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三条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 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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