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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快
促进
科技
创新
政策
意见
加快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县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的假设干政策意见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开展动力,加快创新型海安建设步伐,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由区镇投资与高校院所共建的产业研究院,经区镇申请,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建设要求并正常运行的,报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按区镇现金投入的40%给予奖励。
二﹑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的企业研究院,符合建设要求并正常运行的,经现场核查,奖励5万元。
三、高校院所来海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全年效劳企业2023家以上且取得实效的,资助运行经费2023万元,由县财政和区镇各承担50%。
四、对当年产学研合作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202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设立科技创新工程优秀奖50个,奖励工程实施单位每项1万元。评选20名“科技功臣〞,颁发奖章。
六、对市委、市政府授予“2023年XX市科技兴市功臣〞荣誉称号的人员,奖励5万元。
七、高新技术企业到达研发平台建设标准,企业研发投入到达国家规定的要求,当年开发省认定的新产品2个以上,申请创造专利4件以上,新增创造专利2件以上,正常性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相应条件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税收政策减免的税金主要用于研发投入。
八、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根底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摊销。
九、经国家、省科技方案工程立项所取得的工程资金,企业按科技工程资金管理要求使用且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十、当年获得创造专利(新授权或引进),对专利权人每件奖励1万元。企业申请pct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授权奖3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规定收取的创造专利年费,按实际发生年费(不含滞纳金)的70%给予资助,并拨付给所在区镇。创造专利申请加快程序,待授权后给予每件专利1500元补贴,并拨付给所在区镇。对省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创造专利和pct专利补贴,同一件专利按就高原那么,不重复奖励。
十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奖励202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当年立项的国家火炬方案、国家星火方案工程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1万元,其中县财政和区镇各承担50%。
十二、凡未建立研发机构、当年无产学研合作和未申请创造专利的企业,不得申报重点科技方案工程,县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开展的假设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3)49号)的奖励按50%兑现。
十三、政策兑现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形成兑现建议方案,在海安政务网上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
十四、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或重复的,以此政策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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