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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
2023
开展
执行情况
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
会计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XX市〈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XX市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22]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112号)要求,我市将于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现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修订后的会计法为指针,通过检查工作,标准各单位会计行为,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增强各单位依法理财、依法办事的观念,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推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开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的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组建或指定相应检查工作组织机构,并将联系 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工作步骤
此次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抽查验收3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4月份)。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对照修订后的会计法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检查本单位2022年度会计工作情况,自查面要到达20230%。自查工作结束后,如实填写XX市〈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XX市〈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连同本单位自查工作总结材料,报主管单位或部门。
(二)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5月份)。由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基层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所属基层单位的30%。
1、重点检查的范围
(1)自查工作不认真的单位;(2)会计根底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3)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7)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22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7)是否按规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202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含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并汇同XX市〈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XX市〈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和重点检查工作总结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为抽查验收阶段(6月份)。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选择局部地区和部门的所属基层单位,以向被检查单位派驻检查组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1、抽查范围
(1)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的单位;(2)自查工作不认真,会计根底工作薄弱的单位;(3)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4)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存意见的上市公司;(5)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6)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7)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8)欠税单位或不申报、零申报的纳税单位;(9)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单位。
2、工作内容
(1)检查被查单位在2022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将根据需要追溯至以前年度;
(2)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
(3)曝光典型案例;
(4)针对单位自查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所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抽查验收期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邀请市人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巡检。
四、政策规定
在自查阶段查出的有关问题,自行纠正后可不予处分。在重点检查阶段,除责令限期整改、调账、补税外,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抽查验收阶段,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撤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撤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隐匿或者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撤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主管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有关单位要取消其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化等级达标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将处理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抽查验收阶段的检查候选单位。
(六)对于规模小、人员少、不具备设立独立会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主管部门应指导基层单位实行代理记账。
五、有关要求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派出业务骨干,深入所属各单位进行自查指导,自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要认真审核基层单位报送的自查材料,发现有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自查,同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要建立一支懂业务、会查账,具有较多实践经验的执法检查队伍,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检查工作,做好检查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培训。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检查标准,防止走过场,查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确立今后开展日常会计监督的方向,实现标本兼治。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检查经费并监督使用。
(六)市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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