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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分类
分级
管理
X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X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
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科学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和XX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安发"20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特点进行类别划分,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那么。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市)安委会应履行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根底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
各区县(市)安委会应对其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管理方法,并对各区、县(市)本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
第一节分类分级
第六条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23)的生产经营单位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工程建设、人员聚集、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和其他等8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根据XX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哈安发"2023"96号)、XX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哈安发"2023"34号)及相应职责划分,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二)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教育(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校外教育)等行业。
(三)市工信委。负责铁路道口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
(四)市公安局。负责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易燃易爆等行业,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监督。
(五)市司法局。负责监狱和劳教所等的所属企业。
(六)市人社局。负责人力资源企业。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行业企业。
(八)市环保局。负责Ⅰ—Ⅳ类放射源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
(九)市建委。负责工程建设、建筑(含市政、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企业等)、燃气、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业。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含出租车)、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公路养护和水路运输等行业。
(十一)市水务局。负责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以及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
(十二)市农委。负责市辖农业机械田间作业和自然水域渔业捕捞等行业。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
(十四)市商务局。负责商贸、汽车销售、屠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拍卖、典当等行业。
(十五)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等行业。
(十七)市体育局。负责直属的公益性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十八)市林业局。负责直属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等行业。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点、宾馆(星级)、旅行社。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等行业。
(二十一)市人防办。负责利用地下人防工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十二)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负责印刷和新闻出版等行业。
(二十三)市粮食局。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十四)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兽医、兽药等行业。
(二十五)哈尔滨海事局。负责通航水域和港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及依法审批和管理的船舶。
(二十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供热、征收、物业、房地产中介效劳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业。
(二十七)市民政局。负责婚姻效劳、殡葬效劳、社会福利等行业。
(二十八)市城管局。负责本系统内的游乐设施运行以及道桥维修、园林绿化等行业。
(二十九)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系统内企业。
(三十)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快递业。
(三十一)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银行业。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证券期货业。
(三十三)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保险业。
(三十四)哈尔滨电业局。负责本企业。
(三十五)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负责本企业。
(三十六)哈尔滨供水集团。负责本企业。
(三十七)哈尔滨排水集团。负责本企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根据其安全管理状况,按照安全生产根底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4个方面评级指标,评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具体评定标准由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节实施步骤
第九条由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其他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就评级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条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管理部门初评结果即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对初评为c、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由生产经营单位将中介机构安全现状评价情况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复核,复核结论即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联合属地管理部门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由最终认定部门负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最终评级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自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分级结果汇总后,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示15日。
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市安委会办公室责成最终认定部门进行复核,最终认定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将最终分类分级结果录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其中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三章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扣除相应的评分构成降级;
(二)每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1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四)1年内连续3次以上(含)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分的,级别下降1级;
(五)存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挂账隐患的,级别降为c级;
(六)出现否决性安全隐患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降级的,自属地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做出降级决定之日起,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消除后,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自认定符合条件之日起,在7日内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恢复,由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复核期间级别发生变动的,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自生产经营单位改、扩建或其他根底信息变更之日起,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在30日
内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并将变更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日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c、d级单位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一)煤矿类、非煤矿山类、冶金等工贸类、人员聚集类、工程建设类、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