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普遍
管辖
原则
国家主权
论普遍管辖原那么与国家主权
[摘 要]普遍管辖确立了国际社会各国对国际罪行的管辖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被免于处分,是国际刑法在各国实现其效力的重要途径,但它同样受到传统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理论的挑战,如何协调普遍管辖原那么与国家主权两者的关系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各国的主权,另一方面有助于各国正确适用普遍管辖原那么,有力打击国际犯罪。
[关键词]普遍管辖权 国家主权
一、根本概念
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那么〞,亦称“世界主义〞,是指每一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国际法,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特别是对构成危害人类整体利益和其他共同利益的少数特定犯罪,行使管辖权和予以惩罚。[1]所以,不管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或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2]
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重要属性,是国内的最高权利和国际法上的独立权利。其具体行使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对内表现为最高统治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以及防止侵犯的自卫权。它也是国际关系中最为重要和敏感的话题。虽然各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开展水平不同,存在差异以致各个国家的主权在阶级属性,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国家主权原那么仍是国家交往乃至整个国际关系的根底,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不可动摇的原那么。同样,在国际刑法确实认和适用时也要尊重各国的国际人格,尊重国家主权。
普遍管辖原那么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理论研究表现在普遍管辖原那么与国家主权平等之间的关系,以及普遍管辖原那么与由国家主权原那么衍生出的外交豁免原那么的关系,以下将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二、普遍管辖权与主权平等原那么的关系
普遍管辖原那么是为了更好地打击国际犯罪,保护和维持世界秩序,维护整个人类的和平与开展而逐渐形成和开展起来的。但它也必须以不能动摇一国的主权为前提,因为在相互独立的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利益要首先受到保护是一种根本观念。然而,随着各国之间联系和交往的加强,全球共同利益领域日益扩大,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各国积极采取一致行动加以解决,有时甚至需要各有关国家做出特别牺牲,主权原那么受到空前挑战。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在现阶段,主权国家还很难接受放弃对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建议,很难接受凌驾于其上的超国家组织的管辖,有时往往出于某种政治利益的考虑而对普遍管辖持一种保存甚至否认的态度。因此有此人就开始把国际社会的假设干弊端归为国家主权的存在,认为意味着拒绝,甚至意味着发动战争。但是主权是国际法的根本范畴和基石,也是维持国家利益和对抗外来侵害的法律屏障。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与维护国家主权,各国才有了联系对付国际犯罪的努力,在此根底上有了普遍管辖原那么的形成与开展。因此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强调主权原那么的同时也并非要把国家主权绝对化。主权虽对一国极为重要,但主权的行使也有其条件和范围。国家主权的行使必须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相协调,以尊重他国主权为条件。任何国家在惩治国际犯罪的过程中,都不应假借主权之名,逃避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
普遍管辖权虽然在其开展进程中表达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开展的结果,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领域的进步,但是由于其最初与国内刑法的世界主义观念相联系,早期有些学者把它视为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产物,认为它实质上取消了国家主权。[3]笔者认为,普遍管辖原那么并不会侵犯国家主权:
首先,对国际犯罪实行的普遍管辖,是以各国主权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这一客观现实为前提的。普遍管辖原那么是在各国以国际公约的方式对那此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子以惩治与管辖的过程中逐渐开展起来的,它并不会侵犯到一国主权,相反普遍管辖原那么确实立是以国家主权为根底的。普遍管辖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对国际犯罪确立的管辖原那么。这种国际公约本身,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为了维护国际社会包括缔约各国在内的共同的重大利益而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共同制定的,是各个主权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结果。而对于不同意对有关国际犯罪实行普遍管辖的国家来说,它完全可以独立自主的决定不参加,从而不受该原那么的约束,因而谈不上对其主权的侵犯。
其次,普遍管辖权只能适用于世界各国共同认定的国际犯罪,而不是可以适用于任何犯罪,因而不至于干预到各国对域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国际犯罪所危害的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对这种共同利益的认识和维护是世界各国在平等自愿的原那么根底上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的形式对国际犯罪确立普遍管辖原那么的根底。普遍管辖原那么在适用范围上的这种限制使它确实立和适用不至于干预到各国对域内犯罪适用本国刑法的管辖权力。
再次,普遍管辖原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护国家主权。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促进了国家间及地区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同时,这种大环境也促使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呈现出趋重态势。而普遍管辖原那么,作为国际刑法最重要和根本的原那么,通过对国际刑法其他原那么的补充和开展,来弥补由此产生的缺乏。它不仅可以防止因无权管辖导致的弊端,能更好地打击国际犯罪,而且还能通过整个国际社会的力量去惩治国际犯罪分子,从而对那此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安危与各国主权的活动子以打击,来保障各国利益不受损害。
最后,普遍管辖原那么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它不包含任何超越国家主权的特殊权力。它并没有允许任何国家可以无视别国主权而在他国领域内进行追诉犯罪的活动。
三、普遍管辖原那么与豁免原那么的关系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刑事管辖豁免权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的习惯规那么,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代表等。外交特权与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规那么被国际条约确认。从普遍管辖制度的价值根底来看,其不应允许任何例外,以使违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严重国际罪行得到惩罚,因此,豁免原那么将不能适用。
学界对普遍管辖是否应受到豁免的限制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主要有3种[4]:否认说、肯定说、折衷说。
笔者认为,从普遍管辖原那么的价值目标来看,普遍管辖原那么的适用不应该存在任何例外,任何有国际罪行的人均应受到惩治,这样才符合“免于处分〞普遍管辖制度本身的目的。但是,从普遍管辖原那么的国际实践尤其是国际法院关于比利时逮捕令案的判决来看,适用普遍管辖原那么而不受外交豁免的限制是不现实的。实际上,当被指控的国际罪行与一国国家政策有关时,当被指控的嫌疑人是执行国家政策的一国元首或高级官员时,由另一国的国内法院对被指控的国际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不仅具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而且可能影响正常的国际关系。普遍管辖原那么的价值目标不容置疑,但是否可以不受豁免这一习惯国际法原那么的限制而由某一国家的国家代表行使普遍管辖权那么是有疑问的。显然,目前国际法的开展还不能超越当今国际社会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根本结构,因此,普遍管辖原那么仍应受到豁免的限制。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新编国际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58页
[2]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3]郑维维,何艳:普遍管辖权与国家豁免,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4]黄俊平:普遍管辖原那么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