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计划生育
工作
一项
基本国策
方案生育工作是一项根本国策
一、抓基层计生队伍作风建设
(一)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
(二)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满足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三)热情效劳,无私奉献。
(四)勤政廉政,求真务实。
二、当前计生队伍工作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是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以人为本,优质效劳。
三是深化改革,与时俱进。
四是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
第二篇:方案生育是我国一项根本国策方案生育是我国一项根本国策,我们应高度重视,下面我们就简单说说这方面的根底知识:
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我国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开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方案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我国坚持不懈地实行方案生育的根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坚决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我国30多年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是:必须坚持长期实行方案生育的根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坚持人口与开展综合决策,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强并改进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开展;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水平;坚持以开放务实的姿态开展国际人口与开展合作交流,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开展趋势,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3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方案,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人口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方案生育生殖健康促进方案,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平安接生。
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非常重要,我校也非常地重视,采取各种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我校将人口和方案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引起大家的重视。
第三篇。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的方案生育政策,落实我校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精神以及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组织管理职责
第一条
我校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分级负责。即学校的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我校方案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负责;各处、室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方案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负责。完成人口方案和做好方案生育工作是考核各处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条
方案生育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接受属地政府方案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方案生育委员会是方案生育工作职能部门,方案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校的计生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各主要行政职能部门对学校的方案生育工作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方案生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四条
配备兼职方案生育管理干部,在计生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方案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和效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方案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并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教职工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方案生育是违法行为。
婚育管理
第六条
我国现行的方案生育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体措施是鼓励晚婚、
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针对育龄群众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根底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以及避孕、节育随访效劳制度,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少数民族也要实行方案生育。
全体教职员工都应依法实行方案生育,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政策规定,履行方案生育义务。
第七条
实行晚婚、晚育。(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教职工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到达晚婚年龄,并按不实行晚婚晚育者,停发奖金(校内工资)至到达晚育年龄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
生育必须列入本地区人口开展方案,凡已婚教职工符合生育政策条件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需按政府规定到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育效劳证。
第九条
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单位方案生育部门审核,报县级(含县级市、区)以上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可按人口方案及间隔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条
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从批准生育的下个月起,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原已享受的优待不再追回。
第十一条
严禁方案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节育管理
第十二条
无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教职工应在医疗保健机构或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的指导下选择平安、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1、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在产后三个月内(难产者在产后六个月内)应首选女方上宫内节育器的节育措施;
2、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应首选夫妇一方结扎的绝育措施;
3、因病不宜采取上述节育措施的,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证明,可选择其他方式避孕并报备学校计生办。
4、避孕失败致方案外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
5、无故愈期不落实节育措施的,予以经济处分和批评教育,超过三个月仍不改正的,停发奖金(校内工资)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实行方案生育随访效劳制度,已婚育龄教职工应主动接受医疗保健机构或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提供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保健效劳,定期查环、查孕、查病,并根据需要主动配合做好方案生育情况函调。
1、夫妇双方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每年随访检查、或函调一至两次;
2、夫妇中女方为待业、下岗、待岗、或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每年随访检查或函调一次,女方还应定期到有关社区计生主管部门见面;
3、无故不按时接受随访检查或不完成函调、不定期见面的,每次罚款一百元(从工资中扣除),超过三个月的停发奖金(校内工资),至接受检查并交验检查结果和函调证、见面止。
第十五条
无故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必须施行补救措施,手术费用自理,术后按病假休息。
优待和奖励
第十六条
实行晚婚、晚育者可享受以下奖励:
1、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奖励晚婚假酌情而定。
2、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奖励晚育酌情而定。
第十七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在产后三个月内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教职工,可享受以下优待:
从办证当月起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十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至小孩
年满十四周岁止。
2、女教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优待产假三十五日,男方可享受十日看护假。以上假期不影响本人工资和原有福利待遇以及考核、评奖等。
3、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安排住房,并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在小孩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未曾生育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教职工,以及终身无子女的教职工,在退休时按照属地政府当时的方案生育政策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接受方案生育手术者,给予以下奖励及优待:
1、绝育手术生育方案内一孩或二孩后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的,发奖励金二百元,术后可享受方案生育优待假(输卵管结扎的三十日,输精管结扎的十日),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方案内一孩或二孩后上环的,发奖励金二十五元(重复上环不再发给)。术后可享受方案生育优待假三日,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3、取出宫内节育器女教职工按规定上宫内节育器后,因故需取出的,经医疗保健机构或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证明,可予取出。术后可享受方案生育优待假二日,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5、施行方案生育手术后,如确因手术原因所致,需继续治疗并因此需延长病假的,凭有关部门证明,可继续享受方案生育优待假。
第十九条
女教工符合生育政策已经怀孕,但因病需终止妊娠的,凭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区级以上方案生育效劳机构证明,施行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后,可享受方案生育优待假(休息时间按医嘱)。手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对完成年度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的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方案生育分管领导、方案生育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模范实行方案生育的教职工和在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XX省XX市方案生育有关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方案生育政策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经济处分及行政处分:
1、不够间隔期生育者,除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停发奖金(校内工资),至间隔期满止,并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2、非婚生育者,除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停发奖金(校内工资)期限为二至五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收养法和方案生育政策规定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取消优待。按照XX省XX市方案生育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超方案生育的,除按XX省XX市方案生育有关规定处理外,从发现的当月起停发奖金(校内工资),并开除公职。
5、重婚生育的,姘居生育的按超方案生育从重处理。
6、包庇、藏匿、容留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人员或知情不报的,按照XX省XX市方案生育有关规定给予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