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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破产
债权
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书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法律特征:
(1)破产债权是请求权;
(2)破产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3)破产债权是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
(4)破产债权是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权人,为破产债权人。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以下请求权,得成为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局部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2023)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其中,第(5)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那么。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那么。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的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为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地位:
债权人自治原那么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根本依据。根据这一原那么,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组成: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凡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但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作出确认债权的决议后,未获确认的债权人,在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情况下,不再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并获足额清偿的情况下,亦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②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③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
④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②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③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席职权:
审查和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1)审查债权。
(2)确认债权。
议决和解协议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法律规定,这是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规定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
(2)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
(3)清算组或者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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