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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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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露天 煤矿 灭火 管理制度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露天煤矿消防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神华集团公司、神宝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段、部(室)、外委单位。露天矿领导全矿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露天矿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露天矿防灭火组织机构对露天煤XX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灭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露天煤矿成立防灭火组织机构组长:矿长 副组长:平安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段、部(室)主要负责人外委单位工程经理 办公室设在平安管理部,主任:平安管理部主任(兼)第五条组织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 1决消防平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审议本矿消防管理制度和方法,布置消防平安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三)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平安检查、消防器材检查,开展好重大节日、重大防灭火季节的平安检查等消防平安工作。 (四)组织和领导矿消防队经常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队队员防灭火技能。 (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及火灾原因的调查和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平安管理部职责 (一)制定消防平安制度、防灭火平安责任制,消防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二)组织防灭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 (四)制定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调度室职责 负责露天矿地面煤场及本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检查。第八条防排段职责 负责露天煤矿的日常防火工作,重点是煤层防火。第九条外委单位 各外委单位工程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负 2责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设施的管理,加强生活区内防火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矿消防平安责任人(矿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矿消防平安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平安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方案。 (三)为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灭火检查,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队。第十一条段(科)长、工程经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 (三)落实防灭火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四)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灭火知识。 (六)发现火灾,按照灭火疏散预案进行疏散和扑救。第十二条班(队)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二)做好本班(组)日常的消防平安检查工作,发现 3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三)每周检查本班(组)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 (四)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单位负责人。 (五)宣传消防知识,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三条消防队员职责(消防队员见附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平安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演练等活动,会使用各种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无法整改的,做好防灭火措施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 (四)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灭火和灭火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五)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队长要不定期组织消防队员进行防火演练。 (七)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消防队长统一调配人员组织灭火。 第十五条焊接工职责 (一)焊接作业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油罐、堆垛等火灾危险场所保持一定的平安距离。 (二)焊接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去除干净,不能去除的 4要用水浇湿,周围不能去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三)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前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四)焊接时要严守操作规程,要符合平安要求,经常检查焊具气瓶和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电工职责 (一)凡从事电业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特殊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平安操作规程,按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三)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电气线路、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人员应拒绝安装。 (四)变电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室内不准存放杂物及化学危险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及小动物进入。 (五)经常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排除不平安隐患。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认真监护,做好运行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操作间(台)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第三章防灭火措施 第十七条通那么 (一)但凡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灭火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单位正职为各自责任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灭火责任状。 (三)各段、调度室、外委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健全防灭火制度和责任制,成立防火组织机构,确立防火责任人,设专(兼)职防灭火管理人员、消防队,名单报露天矿平安管理部备案。 (四)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灭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灭火。 (五)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灭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设防灭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平安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十一)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十二)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十三)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灭火部位 6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平安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前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十四)设备上和重点防灭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放或挪作他用。 (十五)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火作业。第十八条煤层防灭火 (一)在煤层上动火作业时,要执行动火工作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洒水车,必要时要铺垫砂岩),平安管理人员要在现场进行监督。 (二)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灭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灭火包布。 (三)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四)防排段要派专人在煤层上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火情,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统一安排人员及设备进行灭火。当火情无法控制时,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请求支援。 (五)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向矿调度室报告。第十九条电气设备防灭火 (一)配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 (二)箱变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三)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四)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五)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六)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七)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八)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 (九)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第二十条电焊、气焊防灭火 (一)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二)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三)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四)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防灭火 (一)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二)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平安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三)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五)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除出瓶内气体。 (六)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七)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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