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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危险
化学品
生产
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XX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20XX年
XX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严格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实施机关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标准(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根底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以下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
一、
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九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条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生产单位和省属企业包括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实施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州、直管市、林区)管理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下属的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除以上之外的其它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XX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审理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扩权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实施机关,同时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非扩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实施机关、市级、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新建企业或新增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规划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表。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那么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安全控制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除第十
二、十三项外的序列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依照本细那么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并提交本细那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照本细那么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除本细那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十)项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依照本细那么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增项目的,应当在新增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