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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省政府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企业
安全生产
工作
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sj046-b0600-202223-012实行日期:202223-11-01发布机构:XX省人民政府文件编号:苏政发(202223)136号公开日期:202223-11-02发布日期:202223-11-01
苏政发(202223)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2223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23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平安生产工作,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
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平安开展理念,适应加快经济开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平安生产治本力度,把经济开展建立在平安生产有可靠保障的根底上,努力实现平安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开展;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平安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平安标准,改善平安环境,标准平安行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平安生产根底;坚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催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努力实现全省平安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
(二)主要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船舶、冶金、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落实更加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平安标准,推进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升企业防灾抗灾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置能力“三个能力〞,加强平安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平安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企业平安生产管理
(三)全面落实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催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保证平安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平安生产和从业人员平安健康权益。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平安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平安管理。
(四)强化生产过程和现场平安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全过程在生产现场值守,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平安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档案和交接班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对平安生产的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平安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平安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在煤矿企业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重大平安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六)强化职工平安培训。标准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平安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七)推进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根本标准(aq/t9006-202223)等文件规定,催促企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平安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立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平安评价、行政许可、平安生产风险抵押、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平安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九)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依法设置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平安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平安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平安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二年内全部完成。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客(汽)渡船舶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跨江大桥涉水桥墩(柱)必须安装防碰撞设施,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2023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平安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平安可靠。
(十一)加快平安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开展平安科技研发,推进平安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平安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一批先进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积极推进物联网等平安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平安度。
四、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加强平安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加快一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二个一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设省级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包括水上运输)、化工、水上搜救等七个省级平安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综合基地建设。2023年底前,完成十三个省辖市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任务,全省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企业平安运营。
(十三)完善企业平安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平安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在高危行业实施平安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十四)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发动、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响能力。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及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行业平安准入
(十五)严格平安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平安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平安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严把平安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加快完善平安生产技术标准。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平安技术标准,加快制订和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平安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
(十七)标准平安生产专业效劳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平安生产评价、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效劳机构的标准开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方法,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专业效劳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建立平安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平安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完善平安生产政策鼓励机制
(十八)加大政府平安生产专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平安生产要求出发,逐年安排平安生产专项投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平安生产和应急救援建设。
(十九)健全企业平安生产经济政策。企业在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平安投入。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平安费用提取使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平安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平安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二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平安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伤死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二十一)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开展平安生产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