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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柳州
车辆
停放
服务
收费
管理
实施细则
柳州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那么范文
XX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完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标准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国家开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297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开展车辆停放效劳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那么所称停车场包括地面、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道路车辆临时停放区或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资本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是指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和有偿使用制度,为社会提供停车效劳。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我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以及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工商、消防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价格管理
第六条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场的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㈠以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效劳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包括由社会资本代建的,以及产权属社会资本方,但规划为城市道路的停放区或停车泊位;
3.机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
4.医疗、文化、教育、体育、民政、供水、供电、供气等社会公共效劳机构、公益效劳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
6.行政执法部门停放拖移、查封、扣押、证据登记保存交通事故、违法和违章车辆的停车场;
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㈡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其它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效劳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
3.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㈢住宅小区停车效劳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停车效劳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那么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
2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开展要求,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设施建设本钱、经营管理本钱、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效劳内容和效劳质量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加快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停车效劳差异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有效调节停车供求关系,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开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场效劳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开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
对同一区域停车场,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那么,制定差异化停车效劳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停车效劳在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时,由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相关部门根据交通畅通和确实必须的原那么确定具体路段的收费类别并实行动态调整,物价部门在公布收费标准时一并向社会公布。对实施较高标准的一类收费路段,有关部门应经过严格充分的调查论证后谨慎设置,尽可能减轻群众的出行负担。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本钱调查或本钱监审,并按照本钱补偿原那么综合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制定或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应召开座谈会、咨询论证会、以及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3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停车效劳收费标准。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那么,统筹考虑建设经营本钱、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设的临时停车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计费方式,由经营者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公共场地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原那么上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实行计次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智能ic卡或蓝牙卡管理的收费停车场,对遗失或损坏ic卡或蓝牙卡的车主,应按卡的实际制作本钱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停车场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制定或调整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
2.停车场经营资质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3.停车场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红线图或场地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总平面图(验原件,收复印件);
5.停车场停车泊位及监控、收费设施平面示意图及相照顾片;
6.停车场管理制度及计费流程;
7.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本钱核算、测算及有关资料。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停车收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自主对照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设置及经营的各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即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实施收费,无须另行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
第三章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以下停车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
㈠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停车时间缺乏1小时(含)的车辆,进入公共场地停车场、机场配套停车场停车时间缺乏30分钟(含)的车辆、进入其他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时间缺乏15分钟(含)的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
㈡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证照齐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进入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
㈢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效劳费;
㈣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环卫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维护车等免收停车效劳费;
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5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效劳费;
㈥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车辆产生的停车效劳费用,在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期间,由实施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在查封、扣押、拖移解除后或证据退还通知后,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内取走车辆,由此产生的停车效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的车辆。倡导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公用、公益性单位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效劳;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设置免费停车时段。
第十六条
鼓励所有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效劳收费实施优惠政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府的有关精神,及时研究出台我市新能源汽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
第四章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XX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泊位数、定价形式、停放车辆类型、计费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时段和范围、停车场效劳监督 、12358价格举报 等内容。
第十八条
XX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公示牌式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在柳州价格信息网上公布。各停车场经营者应自行下载,并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制作、设置、维护,当相关公示内容发生调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相关收费
6信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柳州价格信息网上公示。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关于创新便于全社会监督的收费公示方式的政策要求,主动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本单位的收费信息公示手续。
第五章经营者行为
第二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老实信用原那么,根据本钱和供求关系,合理确定收费水平,自觉标准收费行为,保持收费标准的根本稳定。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强制效劳并收费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不符合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设置及经营条件的,不得开展车辆停放效劳并实施收费。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使用自动感应电子计费系统的除外),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效劳、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要制定和完善车辆停放效劳标准和效劳标准,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效劳水平。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丧失的车辆,停车场应当协助车辆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因停车场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标准而导致车辆受到损害或丧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