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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非公
企业
安全生产
监督制度
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一条为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非公企业)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总体规划、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效劳、培育中介〞的工作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公企业监督管理,对非公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协调开展。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加强平安生产工作和平安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
第二章非公企业的平安生产职责
第九条非公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平安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第十条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平安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平安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职〞的原那么(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平安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注册平安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并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非公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工程概算。
重大工程工程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工程,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平安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平安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平安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前方可投产。
第十五条非公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非公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六条鼓励非公企业推行职业平安健康体系,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机构,依法配置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照XX省注册平安主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基层根底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注册平安工程师、注册平安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非公企业应当开展平安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平安生产质量标准。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标准化和标准化。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当健全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从业人员,并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非公企业必须依法保证和加大平安投入,搞好平安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平安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平安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平安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平安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那么,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非公企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涉及人身和财产平安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平安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平安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非公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距离。
第二十七条非公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第二十八条非公企业的平安培训:
(一)从业人员“三级〞平安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平安教育,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平安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市、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广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经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经验的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为非公企业的效劳意识,更新观念,探索推广非公企业监督管理经验新方法。
第三十二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向非公企业宣传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
第三十三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平安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市平安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省平安生产信息网络系统,为非公企业提供信息网络效劳。
第四章中介效劳
第三十四条各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培育平安生产中介机构,指导、催促平安生产中介机构为非公企业提供优质效劳。
第三十五条大力开展平安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效劳作用,为非公企业提供平安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效劳。
平安评价、危险化学品平安专项评价、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培训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注册平安主任资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建立中介效劳救援制度,对非公企业因经济效益较差、又确需平安效劳的,由非公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由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平安生产中介机构为该非公企业提供效劳。
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在每一个地级以上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1-3个平安生产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效劳救援机构,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平安生产专家人才库,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五章群众监督与社会支持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非公企业的平安生产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单位有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平安生产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平安生产的举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对推广非公企业监督管理经验卓有成效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非公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平安生产考核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和本部门工作范围内非公企业监管不力的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况,要接受行政问责,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因监管不力,造成生产平安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实施方法。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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