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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是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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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实现 党代表 监督 职能 提高 党内 质量 基础
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是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根底 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代表的监督主体地位,赋予代表重要的监督职责。但因目前代表履职总体上仍处于“一次性〞的被动状态,其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督主体地位难以落实。随着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逐步扩大,代表履职状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很有必要以实际调查和实践经验为根底,从理论上探析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问题。 一、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对于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实现党代会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从党代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党代会虽然听取并审议党委会和纪委会的工作报告,但都属于下届党代会监督上届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工作。因法理逻辑不顺,其监督力度必然有限。同时,党代会闭会后,其职权由党代会转移到中央委员会,再转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转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党代会职权实现了三次转移,因前三者均无常设机构履行其职能,故党代会职权形成了三级虚化(地方各级党代会情况与此类似)。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促使党代会常任制的深入开展,促使其职权由执行机关回归到权力机关,并能切实监督其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的工作,实现其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2.有利于推进党内权力结构性优化 在目前党委领导模式下,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并领导监督机关即集党内三权于一体的党委,成为同级党组织中惟一领导机关。因党内权力结构欠优,人们对党内监督条例出台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的期望值并不高。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推进党代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建设,理顺党内三会的关系,在党内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奠定体制机制根底。 3.有利于实现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六大监督主体中,党委本身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纪委履职困难重重,党员履职既缺乏平安渠道又本钱过高,几大监督主体仍呈分散状态。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能(通过党代会)支持和催促党委和纪委履行其监督职能,也能改变目前纪委主要靠上级党组织推动导致法理动力缺乏、人为作用过强而履职缺乏的状态,更能帮助党员实现其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将风险过高的党员个体监督转化成为强有力的组织监督,从而整合党内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4.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根底是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开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在于推进改革,加快制度建设。党代表可以通过党代会对各级党组织执行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整合党内改革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方面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党内改革进程,将党内制度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有关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5.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各级纪委公平公正执纪和党员积极有序参与党内事务是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重要保证。据笔者2023年对湘、津、辽、蒙四省(市、区)1797名党员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本调查〞)显示,党员认为党纪面前实现了“人人平等〞的占21.98%,认为“不一样〞的占77.29%,其中主要认为对干部约束失之过宽。党内既然存在特殊党员,党内监督制度就难以落实。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可(通过党代会)支持和催促各级纪委从严执纪,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又可切实保护向纪检机关举报问题的党员,使纪检机关获取源源不断的监督资源和动力,真正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二、资源缺乏,党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能 从总体上看,由于现代治理理念在党内仍处于初步形成过程中,传统的偏重于党内管理的治党理念制约党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权力高度集中的党内领导体制也影响着党代表切实履行职能。从现实表现看,那么主要是因为履职资源严重匮乏,党代表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法理资源缺乏 具有充足的合法性根底是指,代表的产生符合党章规定的“表达选举人的意志〞、代表本身能得到党员内心的普遍认同,这是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责的根本前提。但当前各级党代表的履职法理资源明显缺乏,导致其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1)代表产生欠标准。各级党代表候选人提名大多以组织“酝酿〞为主,并未按照选举条例规定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来进行。整个选举过程既未形成实质性竞争局面,上级党委和纪委也未能对其进行实质性监督。代表根本上是按照“安排为主、选举为辅〞的模式由党组织决定,其中不少是“必须选上〞或“确保选上〞的“特殊代表〞、“内定代表〞、“当然代表〞。广阔党员在知情不多和选择余地不大的情况下“选举〞党代表,往往政治热情不高,这样,当组织与党员的意图不完全一致时,代表活动往往主要表达组织意图而难以表达选区党员愿望,其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实现。 (2)代表构成欠科学。为有效行使党代会职权,各级党代会代表中党务活动家和政法专家应占相当比例,但实际上所占比例很有限。同时,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过高(副科级以上干部占75%左右),与党组织结构很不相称。因主要领导干部大多是各级党代会代表并构成其主体,党代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领导干部的自体监督,受利益相关性制约,其监督作用趋于弱化。 (3)代表被认可程度不高。因代表产生欠标准且履职缺乏,实际被认可程度不高。本调查中,党员认为本选区代表“能够〞代表自己利益愿望要求的只占20.26%,认为“不能〞代表的占33.44%,“不知道〞能否代表的占45.58%。党员及党外人士与代表“经常联系〞的分别占6.2023%和3.92%,“从没联系过〞的分别占64.33%和78.04%。“有时联系〞的分别占20.37%和1137%,“联系过,但不是反映情况〞的分别占8.79%和6.27%。这样,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包括对干部监督的愿望和要求难以通过党代表进行整合和表达。党外人士对党代表认可程度更低,进一步弱化了党代表的合法性根底。 (4)对代表的诉求动力缺乏。由于我国采取先经济后政治的改革战略,在取得巨大经济改革成果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对滞后,群众政治参与要求显著增强。表现在党内,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要求日益强烈。目前党员除通过基层组织直接参与党内事务外,主要是通过党代表间接参与。而实际上党员通过党代表表达权利诉求的动力缺乏。本调查显示,当遇到社会生活方面的困难需要请求帮助时,除家人外,党员最先想到找“亲戚〞的占61.66%,找“朋友〞的占86.96%,找“党政领导〞的占48.22%,而找“党代表〞的只占1.19%。显然,在党内远未形成“有困难找代表〞之风气,代表难以成为党员行使监督权最平安最可靠最现实的“平台〞。 2.组织资源缺乏 (1)党代会开会期间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责。代表参加5年一次的党代会是其履职最为重要的组织资源,但即使在会议期间也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①代表难以参与党代会议题的制定和重大决策的筹备。依十二大以来的党章规定,党代会都是在党委会周密安排下进行。党委为筹备党代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包括党代表的意见,党代会的决定能表达全体党员的意志。但实事求是地说,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形式上由权力机关决定,实质上由执行机关决定,代表因难以参与其中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②代表能“听取〞却难以“审查〞党委和纪委的报告。第一,报告工作的“两委〞与本届党代会之间不存在选举与被选举、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因而也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缺乏明确的委托和授权规定,本届党代会代表难以审查其报告。第二,党代会召开前,“两委〞报告高度保密,代表难以就审议报告做相关准备工作,更谈不上征求选区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三,代表均以举手形式对“两委〞报告进行表决,表决的具体情况一般不公开,实际监督难以到位。第四,经过分组讨论形式(以交流学习体会为主)“审议〞过的“两委〞报告很少修改,代表监督效果难以表达。 (2)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更难履行监督职责。虽试点地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出现了朝气蓬勃的生动局面,但因尚未建立党代会的常设组织机构系统来统揽全国代表活动,导致各地开展很不平衡,呈分散状态。从组织机构来看,大多是在组织部下设代表联络办公室(即“党联办〞),代表归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从学理角度看,这种做法有悖于政治法理逻辑。代表因缺乏组织平台而难以行使监督权。 3.制度资源缺乏 目前对党代表的法理定位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尚显缺乏,因理论支持不够,现有党内法规对代表职权及其行权方式要么缺乏明确规定,要么规定比较笼统而缺乏操作性,代表难以依法履职。①现行党章第11条只简要规定了各级党代表的选举原那么,第19、25条只规定了党代会的职权而未规定代表的职权,两个党内选举条例对代表选举方法也规定简约(全国党代会代表的产生尚无明确的法规依据)。②党内监督条例第11条明确了各级党代表在党内的监督主体地位,第42条明确提出要“鼓励、支持、保护〞“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对代表在党代会开会期间的监督未予明确,对闭会期间如何行使监督权缺乏明确规定。③党代表是党员权利受托者,行使监督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党员权利,而修改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却没有提到党代表的保障职责。④代表执行职务时不像人大代表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导致其行使监督权的内动力缺乏,难以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4.信息资源缺乏 对党内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代表行使监督权的根底。本调查显示,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知道〞的占13.67%,只“知道一些〞的占71.11%,“不知道〞或“无从知晓〞的占15.14%。对党务公开,认为“现在已经做得很好〞的占9.2023%,认为“重要的没公开,次要的公开了〞的占63.75%,认为“党内秘密太多,党务公开严重缺乏〞的占20.67%。认为对干部的使用“有发言权和监督权〞的只占23.53%,认为“没有发言权〞(包括“无从知晓〞)的占68.17%。因党代表的主体是科级以上干部,这从侧面反映出代表对党内事务知情有限。 三、深化改革,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 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不仅要积极推进治党理念转型,而且要优化党内权力结构。目前,更重要的是加快制度创新,既为代表履职构建科学合理的内外动力机制,又为其充分行使监督权提供制度保障和组织平台。 1.健全资格获取机制,激发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 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建立在健全的资格获取机制上。选举是党员对党代表授权的根本形式,应按照民主政治开展要求,总结党内选举改革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①合理划分选区,优化代表结构,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②根据“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的规定,明确代表任职的根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党性原那么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有为党员和群众效劳的政治热情,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等。③改选举登记制为申报制,即愿意参与党内选举的党员在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申报而非所有登记在册的党员都必须参加党内选举,以激发党员参与党内选举的积极性主动性。④健全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标准党委提名、界别推荐、党员(党代表)提名的原那么和比例,以党员提名为主,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增加个人自荐环节。⑤逐步健全竞选承诺制度,不断扩大直选范围和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⑥建立秘密投票制度。⑦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⑧顺应党内越来越高的标准化选举要求,在修改完善现有选举工作条例根底上,适时出台能统管全党而且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党内选举工作条例。 2.构建鼓励、约束和活动机制,增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外动力 (1)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鼓励机制。①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当前代表素质总体上尚难以适应党内民主开展要求,必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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