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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开发
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
方案
审批
制度
市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防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开展,依据相关水土保持和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市境内所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程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它有关手续。
其中审批制工程,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工程,在提交工程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工程,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它开发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具体实施参照x市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名录。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工程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缺乏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缺乏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工程,省立项的生产建设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工程,XX县区、XX县区及曹妃甸、京唐港、南堡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立项,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工程,县(市)、区立项的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由其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扩权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按照XX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扩权县审批和审查管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还应当按省有关要求,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持有编制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的单位编制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可以分别承担大型及其以下、中小型和小型建设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实认函。
其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需先经技术评审。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编制完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后先行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上报审批。
第八条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负责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到达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开发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一条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工程,如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实施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方法由x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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