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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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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地方税务局 民主 税管 办法
XX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方法 XX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标准化管理,保证房产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第四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三)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五条发生以下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二)产权未确定的; (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1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 (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该房屋的价值缴纳房产税;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承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 第七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以下条件: (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二)能够遮风避雨; (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第九条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其具体征税范围是: (一)城市,包括城市市区和XX县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XX县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XX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条对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难以确定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 第四章计税依据和税率的认定 第十一条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 (二)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三)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及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中央空调等设备; 2.各种管线,包括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3.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第十二条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线,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二)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第十三条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房产的计税价值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 3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 (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者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同等地段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第十五条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其具体方法是: 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租金标准由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测定。 第十六条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核定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类别租金标准的依据: 1.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 2.房屋结构; 3.房屋用途; 4.房屋新旧程度。 (二)核定房屋租金标准的权限为: 1.XX县区的租金标准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2.县城及其以下地区的租金标准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和地段等级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适当进行调整。 (四)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本地区核定的租金标准、地段等级等情况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关联内容相符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房产税;对不能提供自用房产证明的,应按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 第十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增加后的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局部,凡记入账簿“固定资产〞科目的,要按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工程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要依照工程预算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对没有基建预算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税。工程决算入账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 (三)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要按房产计税价值计缴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为名义,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为租金收入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四)对纳税人将房屋出租后在一年内未收取租金收入的,应由纳税人先按房产计税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实际取得租金收入后再按租金收入结算税款。 (五)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设施)租赁费的,凡能合理、准确划分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对不能准确划分的, 5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征房产税。 (六)对各单位联建的房产,以各单位分得的面积,分别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局部自用,另一局部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章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实定第十九条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纳税地点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一)房产所在地应按纳税人应税房产座落的行政区划来确定; (二)纳税人应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三)对纳税地点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裁定。第二十条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那么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自建、购置的房屋,自建成或购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从投入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四)纳税人出租房屋,自出租之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工程尚未决算但对新建房产已使用或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从使用之次月起或出租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无租出借给纳税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六章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撤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七章减税、免税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按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7第二十六条减免房产税的审批管理权限 (一)省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2.其他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 (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经省局授权需报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三)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1.条例中规定的政策性免税项目; 2.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 3.其它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审批的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二)认真填写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要派人深入到企业,对减免税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或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上报的减免税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查,按照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资料不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减免税申请,可以责令下级单位补报材料或退回原报单位,重新 8调查上报。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减税、免税事项需要上报上一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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