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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经信委
绿色
矿山
指导
意见
经信委绿色矿山指导意见
为稳固和深化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成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开展,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平安幸福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创立“绿色矿山〞活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之城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通过创立“绿色矿山〞政策鼓励机制,推进矿山企业清洁生产,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标准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开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4年时间开展“绿色矿山〞创立,对全市81户非煤矿山(不含有色集团公司、海螺水泥公司),实施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和关闭淘汰一批,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加快矿山实施环境、工艺和设施的投入改造,实现一批“绿色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开展,最终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二、“绿色矿山〞的根本条件
(一)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二)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三同时〞验收;
(三)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
(四)具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使用林地批准和同意书;
(六)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七)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矿山设计开采年限不少于5年,正常开采满1年以上;
(九)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2年内没有被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记录;
(十)无因矿山企业主观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三、“绿色矿山〞创立标准
(一)资源利用集约化
1.矿产资源利用率到达设计要求:矿山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三率〞指标到达设计规定标准;
2.矿山资源与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标准;
3.产品结构优化。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档次,形成附加值高的系列产品。
(二)开采方式科学化
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矿山开采技术、加工工艺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
2.露天矿山采剥合理,最大限度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XX县区裸露面积:露天矿山小于70%,坑采矿山小于30%;
3.边开采边复绿。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在矿山开发中应进行治理、复绿,并采取有效措施复绿矿山土地,保护生态环境。XX县区绿化覆盖率到达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三)生产工艺环保化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制定和落实矿山“三废〞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投入机制。首次投入治理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15%以上,每年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到达矿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
3.矿石加工机组设置在XX县区的,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破碎加工产生的粉尘采取强制吸风除尘设备实现达标排放;
4.矿料输送、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无粉尘飞扬现象;
5.XX县区运输道路硬化措施到位,配备洒水车辆进行洒水保洁,矿石运输车辆驶离XX县区采取轮胎冲洗、加盖蓬布等防尘保洁措施;
6.建有标准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XX县区及矿料堆场建有雨水截流沟,地面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7.各类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并采取综合利用方式全部妥善处置,无占用河塘、田地堆放的现象;
8.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
9.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非法采伐林木行为。
(四)企业管理标准化
1.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制定“绿色矿山〞创立工作方案,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3.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平安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4.照章缴费,依法纳税,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复垦复绿保证金。
(五)矿山环境生态化
1.有完备的矿山闭矿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利用方案;
2.闭坑和局部闭坑后的生态环境和矿地现状符合设计要求和预设功能;
3.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地质灾害隐患;
4.负责闭坑XX县区的复垦复绿工作,承担复垦复绿经费和义务,闭坑XX县区到达市复垦复绿验收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阶段
2023年为试点阶段。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立目标的根底上,全市选定2—3家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创立试点。试点矿山企业应具备三方面根本条件:一是年开采规模坑采矿山在5万吨以上,露采矿山在30万吨以上;二是根底条件较好,管理标准;三是生态环境意识强,创立积极性高。试点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愿申请,经市创立“绿色矿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23年起为全面实施阶段。在完成试点、取得经验的根底上,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创立工作。矿山年开采规模在30万吨以上的石灰石、建筑石料矿山,6万吨以上的井下开采矿山,必须开展“绿色矿山〞创立工作。在创立期间内,对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退出。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创立“绿色矿山〞是建设生态之城、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联合牵头负责,成立市创立“绿色矿山〞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以下简称“市绿创办〞),市水利、林业、公安、安监、发改、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精心组织,抓好试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试点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扶持政策。要指导试点矿山企业制定完善的创立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催促矿山企业高标准严要求完成试点任务。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创立的指标体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绿色矿山〞创立工作的有效途径,为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立工作奠定良好根底。
(三)以点带面,全面实施
在抓好试点的根底上,及时总结创立工作经验,加强对“绿色矿山〞创立工作的具体指导,制定“绿色矿山〞创立工作分年度方案,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立工作,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要明确创立工作主体,充分调动矿山企业作为创立工作第一责任人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创立工作。
(四)坚持标准,标准程序
创立“绿色矿山〞要坚持标准,标准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创立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应填报“创立绿色矿山申请表〞,制定创立方案和实施方案,并向市绿创办申报,由市绿创办组织专家对创立方案进行审查批准。矿山企业根本完成“绿色矿山〞创立工作后,由矿山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报市创立“绿色矿山〞考核验收申请报告。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绿创办,市绿创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绿创办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绿色矿山〞荣誉证书,享受市级“绿色矿山〞优惠政策。市级“绿色矿山〞实行年审制度,如年审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撤销“绿色矿山〞资格。
(五)明确政策,加强扶持
建立“绿色矿山〞政策鼓励机制,列入试点的“绿色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的3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适当增加规模。在XX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绿色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可适当增加,但必须与“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相符合。
2.简化有关手续。“绿色矿山〞企业在原XX县区重新受让采矿权时,在开采规模增加量不超出原开采规模30%的情况下,可不再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绿色矿山〞企业上交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保证金和复垦复绿保证金分阶段或分年度按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复垦复绿的进度返还。
4.“绿色矿山〞称号一经被取消(或撤销),从取消(或撤销)之日起,中止优惠政策,该矿山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市绿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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