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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中国
安全教育
发展
历程
新中国平安教育的开展历程
法规、制度开展概况 回忆半个世纪以来的平安教育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平安教育法规和平安培训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早在1954年,劳动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技术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平安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在考试合格后才准独立操作。决定还对平安教育的内容、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行各业遵照执行。 1956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三大规程〞,即工厂平安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平安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程要求:对各级管理生产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应进行平安生产、工业卫生科技知识教育和考核,并作为晋职升级的参考依据。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平安工作的几项规定,习称“五项规定〞,平安教育就是其中的一项。该规定要求:对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平安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国务院明确指出,平安生产教育是平安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企业把平安生产教育作为平安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根本制度。 1980年4月17日,国务院在给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的批示中强调:要有方案地组织职工学习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法令、法规、条例、规定、规程和规章制度,教育大家增强法制观念,遵章守纪。 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制定了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提出在全国建立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劳动保护教育室,有方案地开展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工作。据统计,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先后建立了近80个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各行业、企业建立了数千个劳动保护教育室。这就在全国各地形成了一个网络体系:宣传平安知识,培训平安科技人才,训练平安管理干部,交流平安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劳动保护及平安生产的学术活动,推广劳动保护经验及平安生产成果。劳动部还在江西省九江市建立了国家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这是我国平安培训的重要基地。 1982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中重申:“加强对广阔职工的平安教育和平安技术培训工作。各厂矿企业及主管部门都要制订方案,在短期内对现有职工普遍地分期分批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平安知识和平安技术教育,特别是对新工人,必须坚持进行入厂、车间、岗位‘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操作。〞“没有进行‘三级’教育必须重新补课〞。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平安条例规定:对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信号工、把钩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以及其他技术性较强的工人都必须进行专门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 1990年10月5日,劳动部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并制定了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大纲。厂长、经理不仅要懂经营管理,还必须懂平安生产、平安管理,还必须考试合格,取得劳动部职业平安卫生管理认证证书,方可任职。这一规定首次将厂长、经理的平安教育纳入法制轨道。 1991年9月20日,劳动部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1年11月30日,又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平安培训考核大纲,大纲强调,对六大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根本条件、独立操作能力、平安教育培训的内容及课时、平安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范围和方法进行了标准,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公布。该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平安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开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开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方案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发企业职业劳动平安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开展平安教育,普及平安知识,倡导平安文化,建立、健全平安教育制度。首次将倡导平安文化写入了平安教育制度。 该规定对生产岗位职工平安教育有如下要求:(一)企业新职工上岗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平安教育,不少于40学时;(二)厂级平安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平安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对三级平安教育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四)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平安知识与平安操作技能培训,通过国家技能考核,持证上岗;(五)对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工人,必须进行车间级或班组级平安教育,合格者方能上岗;(六)对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平安教育。 该规定对企业法人代表和厂长、经理,企业管理人员,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班组长和平安员的平安教育,也在内容、学时、考核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对平安教育的组织管理也有具体要求:(一)企业平安教育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厂长、经理负责,企业平安卫生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二)企业平安教育工作应纳入年度方案和中长远规划,在人员、资金和物质方面应予保证;(三)企业建立和完善平安教育制度应包括:生产岗位职工平安教育,管理人员平安教育,平安员平安教育,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平安活动日(周、月)教育等;(四)建立和健全企业平安教育档案制度,平安教育监督检查制度,平安教育工作的奖惩制度。 2023年6月29日,平安生产法公布。该法对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平安教育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了明文规定,不执行或有违反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平安生产法的实施,使平安教育和培训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和制度化,被纳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督导之中,违者要依法追究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不断提高平安培训及平安科技文化知识宣传普及的质量和水平。 2023年12月18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依据平安生产法有关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条款,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实际,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提出了假设干条政策和法规性意见。同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还印发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实际上,该意见所指对象,应属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考核的范畴,只因这些从业人员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平安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直接从事这类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比一般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平安生产素质和更综合的技能水平;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列入准入控制之列。 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980年):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初期。这一阶段虽然受“大跃进〞和“文革〞的干扰;但血的教训很多,从反面为“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平安技术培训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根底。 第二阶段(1980年—1994年):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劳动保护教育室在全国蓬勃开展时期。这一时期全国建立了近80个劳动保护教育中心,7000余个企业的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室,三级教育制度得以完善,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起来,将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并推行了资格认证制度;在平安知识及平安技能的宣传普及,平安干部及安技人才的培养,劳动者平安意识和自护能力的提高方面有长足进步,促进了生产的开展。 第三阶段(1994年—2023年):平安教育、培训工作进入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阶段。在劳动法中,把职工享受劳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平安卫生教育和培训当成一种权利。该法有四条涉及职业教育与培训,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开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开展规划。 1995年,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根据劳动法的有关条文,对三级平安教育,企业法人代表,厂长、经理平安教育,企业平安管理人员的平安教育,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平安教育,班组长及平安员的教育,组织实施和责任制,平安教育培训人、财、物的保障,教学大纲、考核内容,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考核、发证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是根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平安教育培训的行政规章,是对劳动法有关平安教育和职业培训条款的具体落实和开展。 第四阶段(2023年至今):平安教育培训制度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新阶段。从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入手,重新调整了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利用平安生产法的有关条款,发挥法制的强制作用,加大了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推动了平安生产。特别是2023年12月18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两个意见,将平安生产法中有关平安教育、培训及教学大纲、考核内容、统一发证、持证上岗正式列入意见之中,使平安教育制度化、培训标准化,将考核发证、监督检查等纳入法制轨道,更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人才开发,也有利于平安管理与国际接轨,更有利于我国平安教育培训工作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