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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单位
公务用车
配备
管理制度
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标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改进公务用车控制手段和管理方式,遏制公务用车消费的过快增增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XX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方法和XX省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关于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本方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那么。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县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车;科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车。
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占单位的车辆编制数,其购置价格,县级单位控制在3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25万元以内。
旅行车的配备标准不得高于单位相应级别的越野车的控制价格。除专司接待的部门配备接待车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接待用车。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得将所配备的车辆带走。
各单位新购公务用车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工程资金。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原那么上不得新购公务用车。
各机关事业单位购置配备公务用车必须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填制XX省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最后有省财政厅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报废更新制。对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轿车,要继续使用;到达报废更新标准的,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报废后需更新的,凭车辆技术鉴定表和物资回收证明,按新购车辆规定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公务用车一般不得调出调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出调入时,应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办理。编制已满确需购置新车的,必须将旧车缴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的各种购车指标,资金由地方全额负担的,一律按本方法执行;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一律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落户手续;抵债车辆凭法院判决书或经有关机构确认的抵债协议,逐级上报。由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过户手续。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方法,严禁违反规定购置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置汽车,不准将机关事业单位所用车辆挂在企业或个人名下,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超标车辆。
监察、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方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反违反上述规定的,已经查实,车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以没收,公开拍卖,相关责任人有监察部门给与行政处分。
本方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