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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担保
合同
33
范文
2023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5篇
现今许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须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办公室王秘书为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送大家阅读。
担保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
利息每万元月息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
乙方:__
连带保证人:__
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
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同等、自愿的根底上,经友好协商,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详细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整,即¥元,于订立本合同之同时,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二〕甲方借款用途为,乙方有权监控甲方此笔借款的运用状况。
〔三〕甲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利息总额为元整,即¥元。
〔五〕借款到期当日,甲方须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或有违约责任出现〔见第三条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即¥元。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见其次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八〕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状况下,将本债权转让给他人,甲方不得干预。
〔九〕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其次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
对债权人〔出借人〕担当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供给担保,自愿以现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全部收益为此笔借款供给连带借款归还责任保证。
〔二〕保证责任的发生:假设甲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乙方进行清偿,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乙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担当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保证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担当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
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归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因债务人,保证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等。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刚好通知乙方,甲方应供给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以下状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变更借款用途。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供给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状况。
4.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实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实力甲方未能供给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6.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状况时,乙方有权实行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甲方马上归还全部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2.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马上履行保证责任。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同意实行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居处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居处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居处地: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根据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本钱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月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见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见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需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4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限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肯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合同 篇5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借贷合同)依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须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那么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供给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相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担当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担当担保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认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附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当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旧有效,担保人仍须担当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绽开,此时假设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那么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 “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状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洁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那么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状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那么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假设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那么不管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担当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说明第八条不再适用。
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分析,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附属性之体现,而附属性规那么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那么;假设无附属性规那么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峻动摇甚至倒塌。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殊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那么局部,故独立担保在说明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那么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分之一,并说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