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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核电厂
厂址
选择
安全
规定
学海无涯
核电厂厂址选择平安规定
1引言
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响堆核电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平安方面应遵照的准那么和程序。
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转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互相阻碍的各种要素以及对平安有重要阻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运转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的准那么和程序,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根本要求:
(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厂址的材料范围;
(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象及特征;
(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和在核电厂整个可能寿期内执行应急打算的才能;
(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
(5)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6)说明国家核平安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本规定3.1条所列总准那么用于:
(1)选择假设干推荐厂址,并评价它们是否适宜于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转;
(2)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平安要求;
(3)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可接受性。
本规定3.2至3.5条为用于下述三方面征询题的详细准那么:
(1)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阻碍;
(2)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阻碍;
(3)人口要素的阻碍。
第4章和第5章为用于满足上述准那么要求的平安评价程序。
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查和研究。以选择一个或假设干个候选厂址(厂址查勘)①,继而详细评价那些候选厂址。本规定主要考虑厂址的详细评价。
本规定的主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要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阻碍不致构成不能接受的风险②。本规定的内容并未考虑核电厂的非放射性环境阻碍评价,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遵照其他的有关规定。本规定的内容只包括那些与辐射平安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征询题。
建造在适宜的厂址上的核电厂的平安性,能够通过高质量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转及退役得到保证。
一个厂址的可接受性是与拟建核电厂的设计亲切相关的。从平安观点来看,假设与厂址有关的征询题在技术上有方法处理,从而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转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那么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
本规定主要考虑与核电厂的厂址选择有关的低概率严峻事件,这些事件也必须在特定核电厂的设计中加以考虑。对那些后果尽管较轻,但发生概率较高,会明显增加总的风险的事件,也应当在核电厂设计中加以考虑。
在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核设备平安监视治理、环境保护、辐射防护和其他方面有关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是核电厂建造可行性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根本建立程序进展。
附录I所列的平安导那么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①详见平安导那么HAF0109。
②本规定所说的“风险〞是指某一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特定事件的概率与该事件辐射后果的乘积。全面的风险分析,应包括按顺序地从分析所有始发事件开场,考虑它们各自的开展过程,附以概率数字,直至最后得出这些事件对个人和公众所产生的后 果考虑。到目前在概率和后果评价的定量分析方法方面的研究仍处于开展阶段,因而,本规定所采纳的风险评价方法只是局部利用这一分析法及规定概率方面的要求,以补充现行传统确实定论分析法和工程推断法。
2许可证申请者和国家核平安部门的任务
许可证申请者必须负责向国家核平安部门提出厂址评价报告,充分地说明在该厂址上能够建造拟建的核电厂,并能在整个可能寿期内平安运转。这个评价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准那么和要求、国家核平安部门规定的补充准那么及其他有关规定进展。
国家核平安部门有责任独立、全面地进展厂址的评审工作,以便确定拟建的核电厂可否在该厂址上建造和平安运转。
3厂址选择准那么
从核平安的观点考虑,核电厂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过量辐射阻碍,同时关于核电厂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在评价一个厂址是否适于建造核电厂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1)在某个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阻碍;
(2)可能阻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与施行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
3.1.1必须调查和评价可能阻碍核电厂平安的厂址特征。必须调查运转状态和事故状态下可能受辐射后果阻碍的区域的环境特征。对所有这些特征在核电厂的整个寿期内予以观察和监控。
3.1.2必须按照阻碍核电厂平安的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及各种现象的发生频率和严峻程度,对推荐的核电厂厂址的平安性进展审查。
3.1.3必须评价核电厂所在区域内阻碍核电厂平安的自然要素和人为要素在其可能寿期内可预见的演化,并在核电厂整个寿期内也必须监控这些要素,特别是人口增长率和人口分布特征。如有必要,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总的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
3.1.4必须对推荐的厂址和核电厂进展综合考虑以确定其设计基准外部事件。必须选择所有与严峻的辐射风险有关的外部事件作为考虑事项,并确定其设计基准。由外部事件引起的辐射风险不应超过由内部事故所引起的辐射风险。
3.1.5必须确定用于核电厂设计的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关于一个外部事件(或事件的组合)来说,核电厂设计基准参数值的选择,应保证在发生设计基准事件时或之后能使与该事件(或事件组合)相关的平安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保持其完好性,同时仍不丧失其功能。
3.1.6对厂址全面评价后,假设证明所推荐的措施不能对设计基准外部事件所带来的破坏提供充分的保护,那么必须认为在该厂址上不适宜于建造所推荐的核电厂。
3.1.7在确定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时,应考虑它们与四周条件(例如水文、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的组合。同时还应考虑反响堆的运转状态。
3.1.8必须评价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并将其写入供国家核平安部门审查的申请文件中。这些设计基准必须得到国家核平安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场核电厂的有关局部的建造。假设对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仍有争议,而又不能在实际上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因而认定该厂址是不适宜的,那么必须在这些有争议的征询题得四处理以后,才能开工建造核电厂。
3.1.9调查和研究的结果必须构成详尽的文件,以供国家核平安部门的独立审查。
3.1.10在分析所选厂址是否适宜时,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等征询题。
3.1.11应考虑放射性排出流与非放射性排出流之间的互相作用的可能性。例如热或化学物质与放射性物质在液态排出流中的互相作用。
3.1.12对每个推荐的厂址,还必须考虑包括厂址所在区域的人口分布、饮食习惯、土地和水的利用情况以及该区域其他放射性释放物所产生的辐射阻碍等有关要素,以评价核电厂在运转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居民可能产生的辐射阻碍。
3.1.13应尽可能在厂址选择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就确定该厂址总的装机容量。假设需要将核电总装机容量提高到高于原先批准的水平时,必须对该厂址的适宜性进展重新评价。
3.1.14关于所有可能阻碍平安和确定厂址设计基准参数的活动,都必须执行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可按有关规定执行①。
①详见平安规定HAF0400(91)
3.2.1对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研究与设计基准自然事件有关的可能阻碍平安的所有厂址特征。
3.2.2必须列举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现象,并应按照它们对核电厂平安运转产生阻碍的可能性进展分类。应采纳这个分类来明确那些必须确定设计基准的重要自然现象。
3.2.3必须搜集厂址所在区域内发生过的上述重要自然现象及其严峻程度的历史材料,并认真分析其可靠性、精确性和完好性。
3.2.4必须采纳恰当方法为重要自然现象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必须证明这些方法与厂址所在的区域内特征及目前的技术水平是相习惯的。
3.2.5采纳某一方法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而应研究的区域范围,必须大到足以包括对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及其特性有阻碍的所有特征及地区。
3.2.6必须将重要自然现象表示为推求核电厂有关自然事件设计基准的输入项。
3.2.7在确定设计基准事件时,必须采纳该厂址的特定材料;对无法获得的材料,那么可采纳与该厂址所在区域相类似的其他区域的适用的数据材料。
3.3确定外部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准那么 1
3.3.1关于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研究可能阻碍平安的与设计基准外部人为事件有关的所有厂址特征。
3.3.2必须查明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内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的可能危及核电厂平安的设备和人为活动,并应按照其阻碍平安的严峻程度予以分类。同时应当采纳这个分类来明确那些用于确定设计基准的重要人为事件。必须考虑在土地利用方面可预见到的严峻变化,例如现有设备和人为活动的开展或高度危险性的设备的建造等。
3.3.3必须搜集有关上述重要人为事件的发生频率和严峻程度的材料,分析其可靠性、精确性和完好性。
3.3.4必须采纳恰当的方法确定设计基准人为事件。必须证明这个方法与厂址所在区域的特征及目前的技术水平是相习惯的。
3.3.5必须将每一重要人为事件表示为导出核电厂有关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输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