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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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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烟草 制品 零售 布局 管理 规定
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疼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效劳社会、均衡进展〞的原那么,依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进展水平、消费力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类别、使用功能、法定用途相适应,与住宅相独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宅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不属于违法建设、危急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六条依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进展水平、消费力量等因素,划分为繁华商业街、一般街道、各类市场、社区农村四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繁华商业街: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长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2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二)一般街道(含城区街道、镇驻地主要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长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依据每15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低于150户的不设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四)社区、农村居民小区、农村村庄依据常住户数每100个住户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住户的可设1个,100住户以上的每增加100住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依据“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那么办理。 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300平方米以上)等经营商户; (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火车(高铁)站流淌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四)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幼儿园、中学校校内部或距其全部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大型厂矿等内部,需征求厂矿企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缘由,持证零售户转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第八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及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确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惩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与住宅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十)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一)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淌摊点、集装箱房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 亭、报刊亭等场所; (十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平安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四)基于未成年人疼惜和平安、环境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通过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十七)各级党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气构内部; (十八)幼儿园、中学校校内及距其出入口中间点100米以内的区域;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再城区和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根底上放宽50%,特殊状况除外;零售点应由持证人本人驻店经营,不得以合伙、雇佣、托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二)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力量后其家庭成员连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转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转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三)经营场所的平安要求和中学校、幼儿园四周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四)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位于中学校、幼儿园四周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连续。 (五)基于未成年人疼惜和平安、环境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连续。 第十条间距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距离其他零售点或中学校、幼儿园等通道出入口中间点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一条中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一般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地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根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消遣、体育健身等假设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三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燃气、酒精、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担忧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标准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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