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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纪
监察
机构
管理工作
思考
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的思考
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市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部门,其工作成效,既直接关系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又影响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和改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从我市近年来情况来看,加强和改善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一、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乏
目前,市纪委、监察局共有29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绝大多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驻在部门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动全市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反腐倡廉形势、职责要求及其承担任务相比,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影响了驻在部门及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有效深入开展。
一是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就上级纪委部置什么就做什么工作,按部就班,被动应付,甚至有的不同程度存在着听任驻在部门的指挥、应付上级纪委工作的问题;有的与上级纪委沟通联系不够,极少数甚至全年都不与上级纪委主动联系沟通,汇报工作;有的缺乏开拓创新意识,不能紧密结合驻在部门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不明显,平淡无特色,与上级纪委的期望和要求差距比较大。
二是本职工作不突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不务正业〞的问题,有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或纯粹担当驻在部门行政副职角色;有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兼职部门多项工作,疲于应付驻在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成了驻在部门的“替补队〞、“救火队〞,有的监察室主任、副主任身兼多职,从事驻在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投放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得不到保证,“种了别人的自留地,荒着自己的责任田〞的现象在派驻机构中还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
三是履行职责不到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着教育、保护、监督、惩罚等多项职能,其主要职能是监督,但许多派驻机构只重视教育,而无视监督和惩罚,甚至干脆放弃了监督和惩罚的职责,对驻在部门及基层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有的多年没有办过一起案件,很多市直单位违规违纪现象很大一局部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处理,个别甚至有案不报、压案不查,致使驻在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出现纪检监察工作的“空档〞和“死角〞。
四是管理考核不到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双重领导体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表达在业务指导方面,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如人员选拔任用、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还比较弱化,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没有实施有效的考核,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存在问题和缺乏的成因
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中出现上述问题和缺乏的成因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综合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认为驻在部门仅是一个部门而已,干好干坏对全市反腐倡廉大局没有什么大的影响;有的认为驻在部门就那么几个人,平时大家都“知根知底〞,没有什么可监督的;有的不能正确认识开展和反腐的辩证关系,担忧纪检监察工作会阻碍驻在部门中心工作,怕查处驻在部门违规违纪问题会影响驻在部门工作实绩和争先创先,从而影响驻在部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一味的服从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同时,有的偏面认为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比较简单,对业务学习重视不够瞧,抓得不紧,业务水平不高,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和要求。
二是领导体制不够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虽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存在着人事、经费等以驻在部门领导为主,市纪委更多地是业务上指导的现象,客观上造成了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个人进步,往往掌握在驻在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听命于驻在部门的指挥,驻在部门叫做什么就做什么的现象,甚至对驻在部门的一些党风廉政问题捂着盖着,对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存在着应付了事的现象。
三是职能定位不准确。仍有一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职能定位还不够准确。一方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过多参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分工,兼职过多或兼分管其它职能,或大局部时间从事驻在部门业务中心工作,“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中不同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的对参与驻在部门分工还乐此不疲。另一方面,对自身纪检监察职能不能全面履行,对教育、制度、监督、惩罚、纠风、改革等工作往往偏重于某几个方面甚至于一个方面,没有按照惩防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整体推进,全面展开,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不明显。
四是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根本上是由驻在部门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市纪委、监察局仅限于业务上的考核,对其学习、工作、生活、作风等各个方面还没有完整的考核管理制度规定,尤其是没有有效的日常监督制约制度和可量化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监督管理,出现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致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纪检监察工作既缺乏动力,又没有压力,对推进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影响较大。
五是岗位配备不到位。我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没有按编制配全配足,这是影响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少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是“光杆司令〞,平时是“单兵作战〞,而且有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变动较快,容易造成工作脱档脱节,特别是一些监察室主任(副主任)还负责驻在部门的一些其他具体业务工作,投入纪检监察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缺乏。
三、加强和改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当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我市情况来看,关键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加强和改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
一是要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进行管理体制体制改革,是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根本举措。要以增强派驻机构独立性为目的,应进一步明确市纪委、监察局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并对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工作成效。为改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对驻在单位的依附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对于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编制等也应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对于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等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或提名,派驻纪检组长不参与驻在单位内部轮岗,视工作需要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市纪委、监察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二是要健全工作机制。为保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有序有效开展工作,要抓好日常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制度化和标准化。一是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市纪委要明确一位班子成员负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协调、帮助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内容、程序及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协作机制。针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特点,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具体业务指导和情况沟通,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集中解决事关反腐败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努力解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手少、经验缺乏的状况。三是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例会制度和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改催促整改。
三是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抓好制度建设,是强化派驻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在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方面进行大胆的研究和探索,逐步建立并不断修改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方法、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权限、干部管理、财政供给、任免奖惩、交流培训、述职考核等事项,实施对派驻机构的有效领导。要严管重教,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诫勉,催促整改;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要突出考核,加大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纪检监察干部的提拔作用力度,形成鲜明的用人导向,激发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要把学习培训贯彻于派驻机构队伍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四个对〞的要求,不断提高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坚决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强化他们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开展意识,尤其要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派驻机构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使命感、责任感。要加强业务建设,市纪委相关业务室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在组织参加上级业务专题培训的同时,要通过组织参与全市性的重大监督检查、组织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跟班培训、市纪委派员直接指导具体业务工作等措施,推进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建设。要加强廉政建设。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是委局机关的有机组成局部,是委局机关的驻外窗口,必须把派驻机构队伍廉政建设置于重要位置。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廉政从政纪律规定执行的的监督检查,催促他们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纪国和廉洁从政各项规章制度,在廉洁自律上走在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前列,为推进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放好样子,带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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