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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科
消防系统
整改
方案
医科大消防系统整改方案
医科大消防系统整改方案
为全力抓好我校消防平安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公共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按照XX市公安消防局对
我校消防平安隐患整改的要求,学校决定,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校本部开展消防平安专项整治改造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平安校园,提高全校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为目标,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学校消防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消除火灾隐患,为全校教、学、研全面开展、校园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居乐业创造良好
的消防平安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保证消防整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学校成立消防系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主任由z兼任,成员由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三、任务分工
保卫处。负责对消防系统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财务处。负责对消防系统整改工作的经费保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消防系统整改的招标组织实施。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消防系统整改工作中的教学馆及有关设施设备的协调、管理。
审计处。负责对消防系统整改工作中费用的审计。
基建处。负责对消防系统整改工作中的建筑楼宇消防结构、楼况、数据、图纸等情况的提供,全程参与消防系统整改工作。
总务处。负责对消防系统整改工作的建筑楼宇管理、水电保障,全程参与整改工作。
整改楼宇使用单位。涉及本单位楼宇消防系统整改单位,全程参与本单位楼宇消防系统整改的跟踪、管理。
四、整改范围及重点
对1998年后学校所建公共区域楼宇消防系统进行彻底整改,包括学生1、2号公寓、新研究生楼、幼儿园综合楼、继续教育楼、留学生管理部、教学馆、新图书馆、生命科学楼、保安宿舍、办公楼会堂以及文化活动中心、大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按XX市公安消防局要求,完成消防验收手续。学员综合食堂已装修改造,不作改造方案,只列入验收。
五、整改步骤
(一)10月31日前,保卫处协调找2-3家有资质的设计院,基建处负责提供建筑图纸和楼宇情况,与保卫处全程参与设计院对所有需要整改的楼宇实地查看、论证,并出据消防整改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应包括整改的目的、范围、要求,整改所需要撤除或更换的部件、各单体建筑与学校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联动控制及报警设备。
(二)11月30日前,经学校相关部门对设计要点进行认证、审核,并确定投资估算后,经XX市公安消防局审核通过,上报学校最终审批立项。
(三)12月31日前,保卫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完成消防整改设计招标工作,并签订设计合同。
(四)2023年1月31日前,中标设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消防系统整改图纸设计和消防设备配置,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XX市公安消防局审核通过。
(五)2023年3月31日前,基建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即确定最高限价),经审计处审核后,保卫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做好施工招标前各项准备工作,招两个标段。
(六)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施工招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七)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消防整改施工工作,中标设计单位全过程跟踪施工监控。
(八)2023年6月底前,完成消防验收。
六、整改顺序及完成时限
(一)整改顺序
根据施工中标情况,一标单位负责学生1、2号公寓、新研究生楼、生命科学楼、继续教育楼、保安宿舍、教学馆、新图书馆。二标单位负责大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办公楼会堂、留学生管理部、幼儿园综合楼。各中标单位施工顺序分别按照以上单位排列先后进行施工。
(二)完成时限
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力争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消防系统整改,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消防验收手续。
七、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把消防系统整改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之中,认真研究,狠抓落实。
(二)要密切协调。此次消防系统整改工作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整改工作顺利完成。
(三)要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要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实处。
--end--
篇2:农林大学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和XX省社会单位消防平安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学院(部)、各部门均须依照本规定执行,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平安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原消防平安委员会工作内容纳入综治委工作范畴,消防平安工作由综治委办公室履行职责。综治委是学校消防平安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并行使奖励和处分的职权。
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平安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平安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消防平安职责。
第五条分管学校平安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平安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平安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的消防平安职责。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平安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平安年度工作方案、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平安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平安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平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根底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平安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平安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平安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平安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催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平安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学校的消防平安检查、消防验收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负责,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层层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审批;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第三章消防平安管理
第八条学校以下单位(部位)是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通信、播送电台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等场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储存、使用部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工程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平安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平安管理。
第九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平安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平安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前方可举办。
依法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方可举办。
第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综治委办公室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并接受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室和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置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平安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校内出租房屋的,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平安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购置、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标准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