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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湖北
经济学院
国有资产
处置
管理
实施办法
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方法
鄂经院发[2023]12023号
2023年7月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方法、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鄂经院发[2022]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依据本实施方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学校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且确属已丧失使用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或因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损)。
第四条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损)的资产,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报废〞的原那么,由具体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见附件1),逐一说明资产报废(损)原因,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学校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会同相关专家进行核实、鉴定和确认,并提出处置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处理(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副院长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院长批准;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教育厅批准)。年终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呈报主管校领导。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报废(损)的资产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安排处置。资产处置取得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一式三份,资产管理处核实、确认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置后,一份随同处置收入交学校财务处作登记收入和调整资产账的凭据、一份留资产管理处作资产明细账的调账凭据、一份退回原使用单位,作部门资产明细账的调账凭据。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如因工作内容改变,原使用的资产不再需用或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由具体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设备仪器)调出申请单〞(见附件2),逐一说明资产调出原因,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学校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会同有关专家进行核实和鉴定,经确认后予以办理调出手续。
第八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丧失和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确因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的资产丧失和损坏,由学校保卫部门(或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正常的报失(损)程序进行处置。
第九条全校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方法的各项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方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分,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方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
2.固定资产(设备仪器)调出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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